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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期的企业应该怎样进行税务统筹呢?

   2022-02-14 企无形企无形518
核心提示:企业在完成大量的资金积累后,通常会进入扩张期。在这个阶段,一般会出现企业并购潮,比如企业进行纵向与横向的并购,包括整合产业链的上中下游,以及多元化经营,或者是扩大市场规模。接下来,我们了解企业在扩张期怎样合理税务统筹。

企业在完成大量的资金积累后,通常会进入扩张期。在这个阶段,一般会出现企业并购潮,比如企业进行纵向与横向的并购,包括整合产业链的上中下游,以及多元化经营,或者是扩大市场规模。这时,为了维持企业大规模的运营,财务部门的作用日益凸显;由于企业扩张期的纳税额比较庞大,假如企业能够合理税务统筹,对改善这个阶段的资金流会有很大帮助。接下来,我们了解企业在扩张期怎样合理税务统筹。


1.企业扩张期的税务统筹思路

伴随着企业进入扩展期,对品牌建设也会日益重视。这个时候,企业在纳税上会比较稳定,以免影响企业正常发展。在这时,由于企业规模上比较庞大,分支众多,也给科学纳税带来困难。可以说,企业在这个时期的税务统筹,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有重要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很有必要建起一个系统的税务统筹工程,从而统筹全局,指导整个企业合理税务统筹。因为扩展期的企业具备规模上的优势,所以不少企业选择集团化方式经营,从而使集团内部可以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符合税法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的规定,从而减轻税负。

另外,企业仍然可以运用临界点的规定,通过企业合并与分立,灵活布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与此同时,企业进入扩张期后,由于长期的发展,可能会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因而对于那些税务风险较大的企业,要及时注销。当然,这种注销不应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从企业的管理者层面来看,一定要具备税务安全与系统税务统筹的意识,只有我们意识到问题的存在,才可能更好地规避。在股权控制上,我们从税务统筹角度考虑,企业尽可能不展示与其他企业的控制性和关联性,以免其他企业出问题时殃及自身。为达到这个目的,企业可以适当进行股权变更,虽然可能为此付出一定成本,但这个成本毕竟小于股权变更的综合收益。

由于企业在扩张期有更多的选择机会,所以企业在产业和地域布局上可以综合考虑,尽可能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税负最小化、利益最大化。比如,我国在经济特区、保税区、民族自治地方等地有减免税优惠,那么企业就可以适当考虑在这些区域进行经营布局等。

此外还有很多方法,包括延迟确认收入,变换业务性质,使其原来适用税率高的税种改为适用税率低的税种。还可以考虑将销售业务独立出去,以及变更加工方式,比如变自己加工为委托加工等。还可以变更产品包装方式,如将包装与产品分开计价等。通过这些税务统筹方法,只要企业运用得当,就可以实现税务统筹效果。

2.企业扩张期的税务统筹案例分析

【案例一】

JS省X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制造,其中某部件是该企业核心专利技术,需对外合作加工制造。为了保证该部件性能符合本企业的技术要求,同时也为了防止核心专利技术泄密,该企业决定请一家模具厂为其专门设计制作生产某部件的模具,X企业从模具厂购买模具,然后交给部件制造商Y企业,由Y企业按照X企业的要求生产某部件。

2013年10月,X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成本520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800万元,包括购进模具10套,采购成本50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85万元。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增强竞争力,X企业和Y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业务合作方式:

第一种,X企业采取出租的方式,将模具租赁给Y企业使用,X企业向Y企业收取模具租赁费。

第二种,X企业在支付Y企业的部件加工费中剔除设备的价值,不收取模具租赁费。

【分析】

若采取第一种合作方式,即X企业以出租的方式,将模具提供给Y企业。假设X企业支付给Y企业加工某部件的单位劳务费为1800元/件,2013年10月份产量为5000件,X企业支付某部件的劳务费为900万元,模具单位租赁费450元/件,收取模具的租金为225万元。

其中,我国税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案例中,模具的出租业务属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劳务范围,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因此,购进模具支付的进项税金85万元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因此,X企业应纳税费为:

①营业税:225×5%=11.25(万元)

②增值税:6000×17%-(800-85)=305(万元)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11.25+305)×(5%+4%)=28.46(万元)

应纳税合计:11.25+305+28.46=344.71(万元)

若采取第二种合作方式,即X企业采取在加工劳务中剔除使用设备的价值。假设X企业提供给Y企业使用的模具单位租赁费450元/件,在支付Y企业的加工费劳务中作扣除项处理,扣除模具租赁费后,某部件的单位劳务费为1350元/件(1800-450),2013年10月份产量为5000件,X企业支付Y企业某部件的劳务费为675万元。则X企业应纳税费为:

①增值税:6000×17%-[800-(900-675)×17%]=258.25(万元)

X企业购进的模具无论是本企业自用,还是提供给Y企业使用,都是用于X企业的增值税应税产品(设备)。因此,该设备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258.25×(5%+4%)=23.24(万元)

所以,X企业应纳税合计为:258.25+23.24=281.49(万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采用第二种方式比采用第一种方式可以节约63.22万元。

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企业间的合作方式可以有多个选择。其中,模具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业务合作的方式是关键,不同的合作方式产生的税负也会不一样。一般情况下,模具的使用过程是制造某部件的一个加工环节,也是构成应税产品(设备)的一个成本项目。

案例中,X企业购进的模具是本企业拥有和控制的资产,方式一中,X企业将模具出租给Y企业,实际上相当于X企业将本应由自己核算的成本项目向Y企业转移,并将模具的使用价值隐含在支付Y企业的加工劳务费中,然后再通过收取模具租赁费的方式收回,这在无形中增加了模具使用的业务流转环节。这样一来,便使得X企业多缴了税款。

【案例二】

HN省某农场是个闻名全国的产粮区,主要生产优质小麦。2013年,根据市场调研,该农场决定新成立一家年生产能力达10万吨的面粉加工企业。预计2014年实现销售收入19000万元,其中主产品面粉收入16000万元,副产品麸皮收入3000万元;加工成本16000万元,其中小麦成本15000万元,制造成本100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2360万元,其中小麦进项税金2200万元,制造成本进项税金160万元。

现在,该农场在设立面粉加工企业时有两种方式,一是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二是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面粉加工车间。请问,从节支筹划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该农场采取哪种方案较好?

【分析】

若采取第一种方式,虽然加工面粉用的原材料小麦仍由农场生产,但农场与面粉加工企业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关联企业法人,两企业间的业务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分别进行购销业务处理。所以,根据财税[1995](52号)文件的规定,面粉加工所需的小麦,对于面粉加工企业来说,属于外购的农业产品。用外购的农业产品所产出的面粉虽然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列举的农业产品,但不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的免税范围,故应征收增值税;副产品麸皮为饲料,符合 备案类增值税免税条件,免征增值税。

所以,该农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6000×13%-[2360-(3000÷19000)×2360]=92.63(万元)

若采取第二种方式,根据财税[1995](52号)文件中《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植物类粮食的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

该农场是直接从事植物种植的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的面粉加工车间,经碾磨工艺加工后所生产的面粉,仍为注释所列举的自产农业产品。因此,该农场加工销售的面粉属财税[1995](52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制造费用进项税金160万元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金。故该农场应纳增值税为零。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该农场采取第二种方式在税务统筹上的效果更为显著。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进行节支筹划时,企业熟知相应的税法减免税条款非常重要,它能使企业在节支筹划时更好地靠近有利于税务统筹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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