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有资质公司  公司转让  装修公司  公司 

什么是公司契约?公司法人跟公司契约有什么关系?

   2022-02-14 企无形企无形239
核心提示:公司法人的契约学说(conception contractuelle)认为公司并非像公司拟制说所宣称的那样是一种法人,而仅仅是公司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是股东之间通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协议,此种契约同一般民法或普通法所规定的契约并没有什么区别,一般民法或普通法所规定的契约理论完全适用于公司这种契约。

公司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开始于初始设立,经历于公司的经营运作,终止于公司清算解散。一般地,公司的并购重组业务处于公司的中间环节——经营运作阶段,但是并购重组往往也会涉及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公司的初始设立以及公司增资等)。因此,了解和分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司法原理及交易模型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公司新设投资的概念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并没有对公司对外出资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按照一般法律理解,公司对外出资是指公司放弃直接占有或控制的资源,换取对外长期权益性投资资产的行为。其中,公司新设投资是在放弃资源的同时,新设成立新的公司主体的投资行为。在公司法上即属于“公司设立”的范畴。从公司法的一般原理上看,公司设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之总称。

二、公司设立的公司法原理

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其性质是什么,各国学者有不同的学说。下面介绍两种主流的学说。

(一)公司法人的拟制学说

公司法人的拟制学说(fiction theory)是关于公司法人本质的学说之一。此种学说认为,民事权利义务之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非自然人成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则系法律拟制其为自然人,故所谓法人,实际上就是法律所拟制的自然人。公司法人作为法律的拟制人和拟制体,以法律的认可而获民事主体资格,是法律抽象的产物。因此,它并非现实社会存在的产物,完全是由于法律的认可才获得民事主体的资格。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公司法》一般并不承认公司的契约性质,虽然中国民法和公司法都要求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但是,中国法律通常并不将公司章程看作是一种契约。中国主流的学说大多采取公司拟制学说而否认公司契约理论,但从《公司法》的某些规定来看,似乎又属于有限度地接受了公司契约学说。

(二)公司法人的契约学说

公司法人的契约学说(conception contractuelle)认为公司并非像公司拟制说所宣称的那样是一种法人,而仅仅是公司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是股东之间通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协议,此种契约同一般民法或普通法所规定的契约并没有什么区别,一般民法或普通法所规定的契约理论完全适用于公司这种契约。

然而,公司又不仅仅是一种契约,公司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之后即成为一种法人,有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独立的商事主体。这样,公司契约虽然具有一般契约的法律效力,但是,公司契约也有自己的特殊效力。一般说来,公司契约效力的特殊性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在一般契约中,契约仅仅对那些在契约上签名或盖章的契约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于没有在该契约上签名或盖章的人不产生约束力,而在公司契约中,公司契约不仅仅对那些在公司契约上签名或盖章的股东产生约束力,而且还对那些没有在公司契约上签名或盖章的人产生约束力,只要他们被认为是公司契约的当事人。在现代公司法中,三种人仍然被认为是公司契约的当事人,即便他们没有在公司契约上签名或盖章,这就是公司本身、那些认购公司股份的非公司发起人的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而言,虽然公司是股东缔结的一种契约,但是,一旦公司股东将公司契约予以注册登记,则公司即成为独立于公司股东的法人组织,公司股东的投资即成为独立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的法人财产。此时,即便公司本身没有在公司契约上签名或盖章,当公司获得法人人格之后,公司契约自动对公司本身产生约束力。对认购公司股份的非公司发起人的股东而言,他们虽然认购了公司股份并因此而成为公司股东,但是,由于他们并非公司的发起人,因此,他们并没有在公司设立契约上签名或盖章。但是,公司契约并不因为他们没有签名或盖章而不对他们产生约束力,他们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公司契约自动对他们产生效力,即便他们没有在公司契约上签名或盖章。对于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而言,他们属于股东的授权代理人并代表公司行事,因此,作为代理人的行事规则,他们也需要遵循公司契约特别是公司章程的规则行事。

第二,在一般契约中,契约一旦有效成立,即对所有契约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除非经过所有契约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契约不得被变更。而在公司契约中,公司契约效力的发生以公司大股东的同意作为条件,即便公司小股东不同意公司契约的修改,只要公司大股东同意,公司契约即可被修改。换句话说,在公司法中,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受公司法的基本规则即大股东规则的约束,公司大股东可以将自己的意图强加给公司小股东。

总体而言,在现代公司法中,公司契约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公司契约对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约束力,公司契约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约束力。公司的契约学说主要在英美公司法中为主流学说。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资质
资质求购
资讯排行
网站首页  |  如何注册企无形会员?  |  了解企无形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沪ICP备17016434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