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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可选择哪些证据收集途径?

   2022-03-24 企无形企无形1387
核心提示:商标权利人在收集证据时,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但需要注意各个途径收集到的证据,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会有一定的差异。在选择证据收集途径时,除了要考虑收集证据的难度、取证成本,还需要考虑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商标权利人在收集证据时,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但需要注意各个途径收集到的证据,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会有一定的差异。在选择证据收集途径时,除了要考虑收集证据的难度、取证成本,还需要考虑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1)证据搜集途径——自行收集

对于商标侵权诉讼所需的证据,有一部分是处于原告控制之下的,如有关原告主体资格、权利范围、商标使用、损失情况、维权的合理开支、商标是否驰名等方面的证据,这些证据需要原告收集、整理后提交法院。

对于不处于原告控制之下的证据,如有关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获利、消费者混淆等方面的证据,既可以由原告自行收集,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收集。自行收集证据虽然可以降低取证成本,但有时可能会影响到证据的证据资格。如比较常见的商标权利人以普通消费者或使用者的身份向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购买侵权商品,并要求出具发票的情形,就可能出现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

如果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被告否认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侵权商品是其当初向购买者交付的商品,原告可能就需要证明提交的侵权商品来源于被告,而这是比较困难的。此外,当证据处于被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控制之下时,原告收集证据的难度就会很大,可能需要寻求其他的途径来完成收集证据的任务。

2)证据搜集途径——通过商标行政执法收集

在商标行政执法程序中,执法机关都会收集并保留有关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严重程度、侵权人获利等方面的证据。

如果在商标行政执法程序中商标权利人寻求获得损害赔偿的目的没有实现,商标权利人可以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将执法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提交法院,或者是申请法院调取这些证据。由于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享有商标权利人所不具有的调查权,其可以收集的有关侵权证据的范围也比商标权利人自行收集要广泛得多。

因此,通过商标行政执法收集侵权证据已经成为大多数商标权人的优先选择。

3)证据搜集途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能够自行收集证据,但又受制于证据的证据资格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克服自行收集对证据资格的影响。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证据取得的时间、地点、来源、过程等进行公证,并对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封存的公证活动。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因此,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集证据,能够克服自行收集证据可能出现的问题,如证据资格的问题、证据灭失的问题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常常出现在以下情形:原告以普通消费者或使用者的身份购买侵权商品;对侵权商品的广告、营销活动进行取证;对网络空间中的侵权行为,如侵权商品的销售、展示、营销等活动进行取证。

4)证据搜集途径——通过人民法院收集证据

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收集证据:一是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二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诉前证据保全分别规定在《商标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商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且证据处于被控侵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控制之下,商标权利人不能自行收集或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集证据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以下证据: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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