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既是商标权利人在开展维权行动和收集证据时应当考虑的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所要解决的问题。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呢?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仿冒注册商标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包括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标间接侵权行为;
(7)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9)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10)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1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