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折旧,即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计提的折旧在成本中列支,因而减少了相应的应税所得额,使得税基缩小,也就随之起到了税筹的效果。所以,我们接下来了解运用固定资产折旧税筹。
1.固定资产折旧税筹的思路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有些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起到“税收挡板”的作用。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中,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通常是不相等的,因而会影响企业的税负。
所谓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该种方法计算出的每期折旧额都是相等的。
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都属于加速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内加快得到补偿。其中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所谓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2.固定资产折旧税筹案例分析
【案例】
SX省Y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3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残值为20万元,预计清理费用为5万元。该企业10年内未扣除折旧的年利润均维持在60万元,税率为累进税率,如下表所示:
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10万元以下 5
10万元~20万元 10
21万元~40万元 30
41万元~60万元 40
60万元以上 50
请比较Y公司在不同折旧方式下的税负水平。
【分析】
若采用直线法,则Y公司的年折旧额为:
(300-20 5)÷10=28.5(万元)
年折旧率为:
28.5÷300×100%=9.5%
每年扣除折旧后的利润为:
60-28.5=31.5(万元)
Y公司每年应纳税额为:
(31.5-20)×30% (20-10)×10% 10×5%=4.95(万元)
则Y公司年税负水平为:
4.95÷31.5×100%=15.71%
若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假设前5年,该企业折旧全部提取完毕,意味着平均每年的60万元折旧额可以冲抵年均利润60万元,因此前5年的所得税纳税额为0,税负为0;而在后5年里,企业的年均净利润为60万元,在该固定资产到达使用年限(10年)后,平均来计,Y公司每年的应纳税额为:
(60-40)×40% (40-20)×30% (20-10)×10% 10×5%=15.5(万元)
则Y公司的税负水平为:
15.5÷60×100%=25.83%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Y公司采用直线法的折旧计算方式,要比采用加速折旧的计算方式所承担的税负低。所以,在累进税率下,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税筹方面用直线法比用加速折旧法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