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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通过不同的资本结构来开展节支筹划?

   2021-09-07 企无形企无形701
核心提示:企业的资本结构主要由筹资方式决定,常见的筹资方式有企业自我积累、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筹资方式对企业税收负担的轻重产生重要影响;一般来说,企业筹资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和结构越多,越容易找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

企业的资本结构主要由筹资方式决定,常见的筹资方式有企业自我积累、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筹资方式对企业税收负担的轻重产生重要影响;一般来说,企业筹资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和结构越多,越容易找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了解企业怎样通过不同的资本结构来开展节支筹划。

1.用资本结构税筹的思路

企业在筹资中,缴税负担由重到轻依次为:自我积累方式筹资、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企业间拆借筹资、社会集资(包括发行股票和债券)。我们以发行股票为例,社会上人人可以购买股票,涉及许多人和机构,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平均分摊,避免利润过分集中而带来的较重税负。

企业向银行贷款筹资的方式只涉及银企双方,企业自我积累仅涉及企业自己。这些方式所涉及的人员和机构显然很少,在实现利润后无法加以平均,所需缴纳的所得税自然要高。所以,在企业筹资中,以企业自我积累的方式税负最重。可见,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使得资本结构多元化,更有利于实现节支筹划。

一般而言,企业的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外,主要来自于负债,具体又包括长 期负债和短期负债。我们常将长期负债与资本金构成的关系,称为资本结构。我们从资金风险和利息负担的角度来看,企业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其优点是风险小、资金稳定、无固定利息负担。不利之处是要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股息,那些股息收益人为此还要承担个人所得税。

此外,企业发行债券与借款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这种筹资方式的成本要支付利息,该项成本可以在财务成本中做税前列支,具有资金成本抵税的优点。其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可能要破产清算,所以风险会大些。

因此,企业在选择资本结构税筹时,要考虑是侧重发行股票来筹集自有资本(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借入资本(债务资本)?一般来说,在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例越高,额度越大,其税筹效果就会越明显。

而且,在企业负债比例未超过一定界限时,权益资本收益及普通每股收益额,随负债比率的上升而增大,这体现出负债的税收庇护作用。所以,企业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分配利润时按照股权进行分配,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即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和普通股的每股盈余。

2.案例分析

【案例一】

HN省某机械厂为扩大生产规模,利用10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1000万元,并拟用这笔资金购买生产设备、扩大生产场地。该项投资的收益期为10年,年均盈利200万元,这家机械厂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

【分析】

在该厂进行自我积累方式投资时,其盈利后需每年缴纳所得税额为:

200×25%=50(万元)

该厂今后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

50×10=500(万元)

假如该厂采用不同的资本结构来筹资,税筹效果会怎样呢?我们假定该厂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取贷款的方式融资,比如说,该厂从银行获得1000万元的贷款,需支付年息15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00万元。在采用该资本结构的情况下,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15)×25%=46.25(万元)

企业实际税负为:

46.25÷200=23.13%

该厂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

46.25×10=462.5(万元)

【结果】

通过不同资本结构税筹对比,该机械厂在采用贷款方式投资时,企业税负减轻(由25%降为23.13%),企业10年内的缴税总额减少(由500万元减为462.5万元);而且尤为重要的是,企业将积累1000万元所需的10年节约了下来,这带给企业的时间价值与机会价值,显然可以进一步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

【案例二】

WZ市的章先生在2010年以自有商业房产评估作价2000万元投资某公司,并取得该公司30%的股权;章先生于2005年以450万元购得该项房产。在投资时,章先生咨询某税务筹划师,获悉该项投资无须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013年章先生协议转让持有的该项股权投资,协议价为3500万元。

章先生考虑到,当时以房产评估作价投资时,本应视同转让房产,而不需缴纳营业税;现在房产增值,如果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否意味着推迟纳税?等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再补缴上述税款是否可以呢?

如果要补缴上述税款,章先生又认为税负太重,显得忧心忡忡。因此,章先生又咨询了某税务筹划师,想确切地知道该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什么税。章先生得到的答复是:只补缴个人所得税,无须补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章先生听后虽然很高兴,但仍半信半疑,觉得有点不解,担心自己可能承担违法风险。

请问,该税务筹划师给章先生的答复有税法依据吗?

【分析】

对于章先生的顾虑,税务筹划师解释道:

在营业税方面,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关于销售不动产税目中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该项规定,章先生30%的股权转让,可能要按不动产税目征收2010年不动产投资时的营业税。

但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作了规定:第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第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第三,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所以,财税[2002](191号)意味着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转让股权环节,按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已经废止。投资环节不征营业税,股权转让阶段也不征收营业税,即章先生上述股权转让环节,无须补缴投资环节的营业税。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空白筹划意识”可知,该项税法条款中没有规定销售商业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个人房地产投资环节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待被投资单位处置(权属发生变化)该项房地产时,才产生土地增值税。而股东将股权转让,房产权属并未发生变化,不产生土地增值税。

所以,章先生转让股权时,原先评估的增值部分,无须补缴免征的土地增值税。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收益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所以,通过合理的资本结构税筹,章先生在转让股权时,对增值部分需要补缴房产评估增值的个人所得税。

【结果】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若要转让商业房产,如果待转让房产存在增值,须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会面临较重的税负。但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若通过自然人身份以房产投资股权、再转让股权的方式,就可以规避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当然,不管什么样身份的投资者,其股权价值最终要视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好坏而定,因此存在一定投资风险,投资者需要慎重。

【案例三】

HN省A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仓储、贸易、酒店等。B公司是A公司下属的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物流业务。A、B两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

为了使B公司不断发展壮大,A公司计划将其所有厂房(账面价值420万元,重置价值500万元)划拨给B公司,并由B公司承受权属。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的划拨会产生大额的纳税支出。现在有两个方案供选择,一个是无偿划拨,另一个是投资入股。

那么,A公司应该采取哪个方案,才可以使双方达到最大化节税呢?

【分析】

方案一,无偿划拨。

(1)这种情况下,A企业的税负构成为:

①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不动产 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所以,A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B公司,应视同按销售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

500×5%×(1+7%+3%)=27.5(万元)

②印花税。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所以,A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500×0.5‰=0.25(万元)

③土地增值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A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B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所以,A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假设划拨的该厂房为8成新,则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500-500×80%-27.5-0.25=72.25(万元)

该厂房的增值率为:

72.25÷(400+27.5+0.25)×100%=16.89%

A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72.25×30%=21.675(万元)

④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A公司无偿捐赠固定资产,要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方面母公司要确认不动产的转让收益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偿划拨行为,在税法上视同直接捐赠。由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A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500-27.5-0.25-21.675)×25%=112.64375(万元)

(2)B公司的纳税构成为:

①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赠与,契税的税率为3%5%。假定B公司需承担的契税税率为3%,则其应缴纳契税为:

500×3%=15(万元)

②印花税。B公司应缴纳印花税 [3] 为:

500×0.5‰=0.25(万元)

③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的收入。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应按照取得的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500-15-0.25)×25%=121.1875(万元)

总之,在方案一的操作下,母子公司共承担税负为:

(27.5+0.25+21.675+112.64375)+(15+0.25+121.1875)=298.50625(万元)

方案二,投资入股。

(1)在该方案下,A公司的税负构成为:

①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A公司的该项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

②印花税。A公司应缴纳印花税为:

500×0.5‰=0.25(万元)

③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时,财税[2006](21号)又对这一条款作了补充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由于A公司主营范围是仓储、贸易、酒店,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所以该项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④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500-420-0.25)×25%=19.9375(万元)

(2)B公司的税负构成为:

①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由产权受让方按投资房地产价值缴纳契税。所以,B公司应缴纳契税为:

500×3%=15(万元)

②印花税。B公司应缴纳印花税为:

500×0.5‰=0.25(万元)

③企业所得税。对于子公司而言,母公司前来投资入股,从而形成新的生产要素,实质上相当于追加投资,所以B公司未发生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在方案二的操作下,母子公司合计缴纳税款为:

(0.25 19.9375) (15 0.25)=35.4375(万元)

【结果】

通过不同资本结构税筹对比方案可以看出,采用方案二,相对于方案一来说,母子公司可以实现节税263.06875万元。所以,母子公司之间在调整资本结构,尤其是在转移不动产时,不宜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以投资的方式更有利于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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