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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运用股票投资做税筹?股票税筹具体怎么操作?

   2021-09-07 企无形企无形173
核心提示:我国税法规定,以股票方式取得的连续持有时间短于12个月的投资,而且主要是为了获得股票转让差价,为此买卖和变动频繁的,股票红利收入不予免税。对于所有非上市企业,并且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我国税法规定,以股票方式取得的连续持有时间短于12个月的投资,而且主要是为了获得股票转让差价,为此买卖和变动频繁的,股票红利收入不予免税。对于所有非上市企业,并且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由此可见,居民企业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长于1年)产生的利润分配,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但是,从境外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仍然需要按照限额抵免的方法补税。我们接下来了解具体的税筹技巧。

1.股票投资的税筹思路

我们在这里重点研究股票的长期投资,因为这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更为普遍。所谓股票的长期投资,又称为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所谓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所谓权益法则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在具体操作中,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主要依据持股比例的多 少。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对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会产生影响。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超过20%,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小于20%,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虽然超过20%但不具有重大影响,以及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方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如投资方在国外,外汇受所在国管制,其外汇汇出受到限制,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般来说,投资核算的方法不能随意变更。有特殊情况时,应中止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同时,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对外投资,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但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一般属于税后收益。

对此,税法规定:

①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不退还分回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②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等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不予补税;

③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可见,当被投资单位处于低所得税地区时,对投资方的所得税有影响。投资者需要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利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进行节支筹划。

2.案例分析

【案例】

SH市A公司2013年1月1日以每股2元的票面价格购入B公司100万股股票,占B公司股份总数的25%。已知A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B公司是境内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实际征收时按照10%的税率征收。B公司2013 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显示净利润为90万元。2014年2月,A公司收到B公司分配的22.5万元股利。假设A公司除了拥有B公司的股票外,无其他投资。

【分析】

(1)假如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2013年1月1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②2013年12月31日,B公司实现净利润90万元。虽然A公司实现了90万×25%=22.5(万元)的投资收益,但由于A公司并未实际收到B公司分配的股利,所以不必做任何账务处理。同时,A公司也没有其他投资,本年的投资收益为零,不必就投资收益补缴企业所得税。

③2014年2月,A公司收到B公司分配的22.5万元股利:

借:银行存款22.5万元

贷:投资收益22.5万元

这笔投资收益应该计入2014年的所得额,在2014年所得税汇清缴时,需补缴所得税:

22.5万÷(1-10%)×25%=6.25(万元)

如此一来,A公司2013年的投资收益应补缴的所得税延迟了1年才缴纳。假如A公司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长期留在B公司作为追加投资或者挪作他用,而不汇回A公司,那么A公司的投资收益从账面上就看不出来,因而避免了A公司的这部分企业所得税。

(2)如果A公司采用权益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2013年1月1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②2013年12月31日,B公司实现净利润90万元,A公司确认90万×25%=22.5(万元)的投资收益,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

贷:投资收益200万元

因为这笔投资收益是在2013年确认的,所以2013年所得税汇清缴时,这笔投资收益应补缴所得税:

225000÷(1-10%)×25%=62500(元)

③2014年2月,A公司收到B公司分配的22.5万元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

在这里,即使B公司没有将已实现的收益分配给A公司,A公司尽可以不做第3笔分录,但仍然要在2013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并在该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补缴所得税6.25万元。

【结果】

就本案例而言,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比采用权益法延迟1年,从而在资金的时间价值方面获得利益。

可见,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无心税筹,但由于股利的发放一般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即企业在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税款却应该在收益实现当期就予缴纳,这实际造成了税款的滞纳现象。对此,纳税人可以充分比较,做出有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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