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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接投资活动怎样节税?有没有直接投资的税筹方法?

   2021-09-07 企无形企无形714
核心提示: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投资形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投资于生产活动,这属于直接投资;另一种是间接投资,即购买金融资产,从而使资金注入企业并用于生产经营,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投资形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投资于生产活动,这属于直接投资;另一种是间接投资,即购买金融资产,从而使资金注入企业并用于生产经营,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

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会涉及不同的税收。我们现在来具体下了解企业直接投资时的税筹方法。

1.企业直接投资的税筹思路

所谓直接投资,即投资者自己直接出资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办企业。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时候,投资者面临多重选择:选择合伙制企业,还是选择公司制企业;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若涉及到下属公司是何种隶属关系时,是选择总公司与分公司,还是选择母公司与子公司;此外,在与外商进行投资合作时,是采用合作形式还是合资形式。

事实上,不同的选择,会对日后的税负产生重要影响。对于一家企业来说,从成立的那天起,就意味着要与税务打交道,纳税是企业与生俱来的义务。基于此,在企业成立之初,投资者就应该做好税务筹划,以获得最大收益,从而优化财务目标。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伙制与公司制;我国又将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层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制企业来说,一般规模较小,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仅就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投资者采取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其投资净收益会有显著差别。

企业间在选择隶属关系时,究竟是采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形式,还是采用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形式,也会对纳税状况产生重要影响。在母子公司体系里,双方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彼此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两者之间存在控股关系。在总分公司里,分公司完全受控于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纳税。所以,投资者可以根据投资目的,在节支筹划时,充分运用“分整为零”或“合零为整”的方法,从中找到节支筹划的最佳结合点。

在选择与外商合作时,投资者需要考虑是建立合资企业还是合作企业。事实上,这两种不同的组建方式,所对应的税率也会截然不同。

2.企业直接投资节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

GD省某跨国公司拟在我国投资建一家化工厂。在投资前,该公司智囊团队经过前期调研,认为所投资的化工厂在开办初期会面临巨额亏损。于是,该跨国公司决定采用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由该公司直接投资,而由其设在我国境内的一家子公司进行投资。

【分析】

若采用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形式,那么所成立的化工厂会被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亏损只能在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弥补;若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则该跨国公司设在我国境内的子公司,会被视为负有无限责任的合伙公司,所成立的化工厂面临的亏损,可以在子公司内部弥补。

这样一来,子公司即为化工厂的总公司。通过总公司弥补亏损,既可以减轻 企业开办初期的经济压力,还可以减少总公司的应纳税额。假设子公司(所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总公司)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美元,应缴纳30%的企业所得税,即为600万美元(2000万×30%);由于所成立的是中外合作企业,即化工厂亏损300万美元,该亏损额由总公司负担。

于是,总公司在其2000万美元所得中弥补这部分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由2000万美元减为1700万美元,应纳税款为510万美元(1700万×30%)。

【结果】

该跨国集团公司在进行节支筹划后,可以减轻税负90万美元(600万-510万)。

【案例二】

HB省某橡胶集团公司位于JZ市A村,要生产橡胶轮胎,同时还生产各种橡胶管和橡胶汽配件。该集团公司成立几年来,发展迅速,现拥有固定资产7亿多元,职工员工4000多人。

由于在投资建厂阶段统筹规划不够严谨,该集团公司在生产橡胶制品的过程中,每天产生近30吨的废煤渣。该集团虽然与当地村民协商了多种方法,以免造成环境污染,但效果不甚理想。这些废煤渣的排放未能达标,使得周边村落的水质受到不同程度污染,从而引起当地很多村民的不满。

尽管该集团常年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包括为附近村庄铺设与维护公路,帮助当地修建学校等,但仍难以平息附近村民对环境污染的顾虑。后来,附近许多村民常堵住该集团公司的大门,想办法不让厂区正常生产,致使该集团的生产经营受到了很大影响。

为此,当地环保部门多次对该集团公司进行警告与处罚,其中涉及的罚款最高一次达15万元。因此,该集团不仅要承担正常的税收,还要经常面临来自村民与环保部门的压力,经营上日益艰难。

于是,该集团管理层逐渐认识到,要想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治污。可是,具体该怎么治污呢?该集团公司在多方论证后,拟定了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将产生的废煤渣的排放处理,委托给A村村委会处理。为此,该集团公司每年需支付给A村村委会50万元的运输费用,从而保证集团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虽然此举可以缓解与当地村民的关系,但对于该集团公司来说,每年多支出 50万元,也不是个小数目。

方案二,将准备支付给A村村委会的50万元煤渣运输费用,改为投资兴建墙体材料厂,从而利用每天排放的废煤渣生产“免烧空心砖”。据了解,这种砖的市场销路较好。

那么,该集团公司具体选择哪个方案更为合适呢?

【分析】

从节税的角度来看,方案一主要起到缓和与当地村民的关系,并把治污问题推到了A村村委会。至于是否能够从根本上起到治污的作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相对来说,采用方案二却有三个好处。

一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能获得一定的节税效益。我国财税字[1995](44号)与财税字[1996](20号)均明确规定:利用废煤渣等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凡属生产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是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发展的废煤渣所造成的工业污染问题,实现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良性循环。

三是进一步扩大了就业需求,为当地、为社会做出进一步了贡献。

所以,方案二既考虑治污,又考虑追求企业收益最大化。而且该方案还体现出税法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一个精神,那就是:企业要想获得税收减免,就必须努力生产出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于是,该集团采纳了第二种方案,并迅速建成投产,不仅全部消化了废煤渣,当年还实现销售收入100多万元。由于可以免征增值税,新成立的空心砖生产厂还获得10多万元的增值税节税效益。

【结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企业在投资阶段如果能够对日后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有个全面认识,显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后来发生的环境污染等问题。当然,案例中该集团发展中遇到问题,能够积极面对也为时不晚。

此外,该集团在采用第二种方案后,为了顺利获得增值税减免,还需解决这样几个问题:首先,成立的墙体材料厂应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算销售额、进项 税额和销项税额;其次,当工程项目完工投入生产时,要及时向当地经贸委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再次,要填写与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完成相关文字资料;最后,要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交免缴增值税的申请报告,并由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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