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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使用已纳税款扣除进行税务筹划

   2021-09-18 企无形企无形277
核心提示:税法规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进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通常来说,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税的部分,能够缩小税基,从而达到税筹的目的。接下来了解怎样运用已纳税款来实现企业节支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进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通常来说,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税的部分,能够缩小税基,从而达到税筹的目的。我们接下来了解怎样运用已纳税款来实现企业节支筹划。

1.已纳税款扣除的税筹思路

我们了解已纳税款扣除的原理后,可以知道,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尽可能从其生产厂家按出厂价购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从商业企业购入而额外多支付的成本,还可以实行已纳税款抵扣制,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假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等,就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而用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白酒、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小汽车,则不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我们在具体使用货物的标准上,应该了解这些情况。

另外,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以选择以下方 式抵扣。当然,抵扣方法一经确定,就不得任意更改:

首先,是分国不分项抵扣。也就是说,企业能够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方式抵扣,即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对来源于境外某一国的各项所得不分项,而要汇总到一起,作为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按我国税法计算扣除额;对来源于境外多国的所得,要按来源于每一个国家的所得额,按我国税法分国计算扣除限额。当然,扣除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

其次,是定律抵扣。为便于计算,经税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的比率扣除。

总体上来看,采用已纳税款扣除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因此,企业若能用好已纳税款扣除的避税方法,确实可以在税负方面受益。

2.已纳税款扣除的税筹案例分析

【案例】

FJ省某公司在A、J两国设有分支机构。2013年,该公司在我国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A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人民币,A国税率为40%;在J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人民币,J国税率为20%。

那么,该公司在进行已纳税扣除时,怎样做才能更有利于节税呢?

【分析】

若该公司选择分国不分项的抵扣方法,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image

因此,A国所得按200万元扣除;

image

因此,J国所得按100万元扣除;

最后,该公司应缴纳所得税税额=825-(200+100)

=525(万元)[1]

可见,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方法,该公司境外所得税额税款扣除额可达到300万元。

若该公司采用定律抵扣方法,则该公司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如下:

image

可见,采用定律抵扣的方法,该公司境外所得税额税款扣除额可达到162.5万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案例中,该公司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抵扣方法,对节税更为有利,可以减轻税负137.5万元。总体上来说,当企业的收入来源于多个国家,部分收入来源国税率低于12.5%,部分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12.5%,企业就需要进行综合测算,通过认真权衡,做出最有利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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