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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法人?如何正确地了解“公司法人”这回事?

   2021-09-28 企无形企无形515
核心提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三类。公司属于法人的范畴,也是最活跃的法人类型。公司一旦有效成立,即卓然独立于股东,如同婴儿自其呱呱落地之时就开始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法人)。由于公司人格独立于股东人格,股东的死亡或变更也不妨碍公司之存续。除非股东决定解散公司或公司并入其他公司,公司可永久存在。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三类。公司属于法人的范畴,也是最活跃的法人类型。公司一旦有效成立,即卓然独立于股东,如同婴儿自其呱呱落地之时就开始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法人)。由于公司人格独立于股东人格,股东的死亡或变更也不妨碍公司之存续。除非股东决定解散公司或公司并入其他公司,公司可永久存在。

1.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和诉讼能力

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意味着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和诉讼能力。就权利能力而言,除非宪法和法律另有规定、公司的存在目的另有限制,自然人根据宪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人格权与诉权等),公司皆得享有。与公民隐私受法律保护相若,公司商业秘密亦受法律保护。但公司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如政治生活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以自然人人格或身体为前提的人身权利(如继承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等)。

就责任能力而言,公司如同自然人一样,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股东和经营者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向公司的股东或经营者主张债权,股东和经营者的债权人也不得向公司主张债权。当然,在债务人股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的债权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并从中受偿。但法院执行的财产仅是股东的财产权利(股权),而非公司的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有限”二字确指“股东责任有限”,而非“公司责任有限”。

2.公司借助公司机关实施公司行为

公司缺乏自然人的眼耳鼻舌身,须仰赖股东会(意思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或监事会(监督机关)等公司机关形成和执行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机关制度是公司法人性的体现。公司机关与公司人格具有同一性。公司机关在公司目的范围之内实施的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诉讼行为或侵权行为等违法犯罪行为),均自动、当然视为公司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即为公司的故意或过失。

3.公司财产受《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是公司自治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公司成为独立法律主体的关键在于,公司具有独立于股权和股东财产所有权的法人所有权。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董事、经理或政府的自有财产。没有独立财产的公司,不是真正的公司和法人。公司对财产的所有权可称之为“法人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公司有权在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内,自由地占有、使用、处分公司财产,并从中受益,亦可排除包括控制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干涉、妨碍和限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为公司物权的四大积极权能,而排除第三人之干涉乃为公司物权的消极权能。我国《物权法》第68条第1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法律有关法人的规定均适用于公司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方法,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国家机关法人。准此以论,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的范畴。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等基本民商法律有关法人的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公司。

5.公司的法人性并非绝对

公司的法人性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均有相对性。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免于遭受控制股东“草船借箭”、“借尸还魂”、“坚壁清野”、“瞒天过海”等阴谋诡计的不法侵害,现代公司法倾向于在例外情况下授权法院责令滥用法人资格、欺诈坑害债权人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即“揭开公司面纱”或公司法人资格否认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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