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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时怎样做税务筹划?

   2021-10-12 企无形企无形205
核心提示:<span style="text-indent: 26px;">所谓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主体的经济活动。企业合并,又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过合并,可以使多家企业的财产变成一家企业的财产,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通过集中资本、进而集中市场的基本形式。我们接下来了解企业在合并时,可以怎样合理税务筹划。</span>

所谓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主体的经济活动。企业合并,又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过合并,可以使多家企业的财产变成一家企业的财产,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通过集中资本、进而集中市场的基本形式。我们接下来了解企业在合并时,可以怎样合理税务筹划。

1.企业合并税务筹划的思路

通常情况下,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兼并;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我们从节支筹划角度来看,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的原理基本相同。

在实际操作中,盈利企业通过兼并有累计经营亏损的企业,从而以亏损企业的账面亏损,来冲抵盈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合并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企业合并做出了相关规定,包括: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公 司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公司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多数国家都要求只有同类责任形式的公司才可以合并。

在公司合并的程序中,分为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在内部程序里,公司合并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才可以形成企业合并决策;“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可以形成企业合并决策。

在外部程序里,企业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各自主体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各自于合并决议通过后10日内通知各自的债权人;在合并决议通过30日内,须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

在企业合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就是企业并购。即一家企业以现金、债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取得对另一家或几家独立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和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的产权交易行为。

企业并购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下的企业行为,其背后常有着深刻的企业动机和驱动力。包括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调整交易方式,尽可能增加享受纳税优惠和减少税负。一般情况下,企业通过并购来达到税务筹划有这样几种方法:

①免税并购。通常而言,企业并购活动依据税收效应,可以分为两种,即应税并购和免税重组。免税重组的显著特点是,当并购活动发生时,并购方以自己有投票权的股票支付目标企业的资产或有投票权的股票。这样的话,假如目标企业的股东不立即出售其获得的并购企业的股票而形成资本利得的话,在整个过程中,目标企业的股东既未收到现金,也未实现资本收益,所以这一过程是免税的。通过这种并购方式,企业在不纳税的情况下,就可以顺利实现资产的流动和转移。

除此以外,并购双方还可以通过精心设计并购方案,使得每个步骤的交易均符合免税条件。尽管这样,我们从整体上来看,整个并购活动宏观上属于应税的并购行为,因此也就产生了多步骤交易税务筹划问题。

②利用亏损递延条款。主要是利用税法中经营亏损的弥补条款,来达到合理税务筹划的目的,即当某企业在一年中出现了亏损,该企业不仅可以免付当年的所得 税,还可以使其亏损向前回溯抵免或向后递延抵免。所以,假如一个企业长期经营亏损,而且在短期内没有扭亏为盈的可能,由于其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往往会成为并购对象,或者该企业还可以考虑并购其他盈利企业,从而利用其在纳税方面的优势。

③使可折旧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根据会计惯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其资产的历史成本,税法也要求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以账面价值所反映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即使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折旧的计提依据依然不变。所以,企业通过并购交易,可以使并购企业的资产基础增加,在以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时,能够产生更大的折旧税务筹划额。

④以资本收益代替常规收益。一般而言,不同类型的资产所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正如股息收入与利息收入、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税率就有很大区别。比如,一个内部投资机会较少的成熟企业,可以收购一家成长型企业,从而利用资本利得税来代替一般所得税。这是因为,成熟企业投资机会少,有着大量的股利支出,需要缴纳一般所得税,税负较重;而成长型企业没有或只有少量的股利支出,但要求有持续的资本性或非资本性支出,税负较轻。

⑤利用现金流量的分散性。通过并购,可以在未来一定期间内,使一家公司的利润因另一家公司的亏损而抵消或有所降低,这将会产生因降低现金流量的变动性而达到节税效果。

2.案例分析

【案例一】

SC省D彩电生产企业因种种原因出现资不抵债,从而濒临破产。经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发现该企业资产总额达到3000万元,负债总额高达5000万元。D企业在两年前从国外引入一条彩电生产线,生产前景比较看好,该生产线在购入时原值12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由于该条生产线增值,评估机构在进行估值后,对其估值为1500万元。

另一彩电生产企业C对D企业的这条生产线比较感兴趣,打算进行购买,从而 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为此,双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些共识,但对于采取怎样的购买方式,双方并未最终确定。

已知双方初步拟定三种并购方案如下:

方案一,C企业将D企业全盘购买;

方案二,C企业只购买D企业的单条生产线;

方案三,先将C企业看好的生产线单独设立为企业法人,再由C企业对其进行并购。

那么,C企业采取怎样的并购方式,才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

【分析】

若采用方案一,即C企业全盘并购D企业,这是合并的一般方式。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续。显然,C企业要为此而承担D企业的全部债务负担;尽管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且企业在资不抵债时被全盘收购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D企业的2000万元净负债将使C企业承担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全盘收购D企业,意味着C企业要净损失2000万元资金。

若采用方案二,对于D企业而言,由于存在转让不动产行为,应缴营业税75万元(1500万×5%)。由于该固定资产转让价格比购入时高出300万元,需依法缴纳增值税45万元(1500×3%);此外,D企业转让不动产的500万元所得(1500万-1000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500万×25%)。对于D企业而言,由于自身已经资不抵债,所以这些税费也要从D企业的转让所得中进行扣除;但对于C企业来说,意味着要立即支付1500万元资金,显然对C企业的资金链构成较大的影响。

若采用方案三,D企业首先以其具有1500万元估值的彩电生产线设立企业E,并使E企业承担D企业的债务1500万元。这样的话,新设立的E企业资产为零;这时,再由C企业对E企业进行并购,D企业则依法破产。在这种情况下,C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并购企业E,由于E企业净资产为零,所以几乎不用缴纳任何税款,只是D企业在分出E企业时,应依法就增值的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C企业则几乎不用支付现金,或支付少量现金的情况下,就可以达到预期 的并购目的。

【结果】

在企业经营中,资金链的健壮与否,会对企业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很多企业破产、倒闭,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便是资金链上出了问题。在企业并购中,通常会设计大量甚至巨额资金流动,如果企业不能做好周密规划,即使并购成功,也可能因此使资金链出现紧张局面。以至于虽然“吞了下去”,但“消化不良”,甚至“无法消化”。

在该案例中,我们通过比较发现,方案三是最佳选择,可以使C企业通过极低的风险投入,获得最大的企业收益。所以,在企业合并中,一定要综合考虑,从而做出最佳的选择。

【案例二】

SC省某集团公司,下设若干个子公司,其中子公司M因经营不善,致使连年亏损。2013年12月,M公司资产总额1200万元,负债1205万元,净资产为-5万元。于是,集团公司决定,将M公司撤销,M公司的全部资产由集团公司的另一个子公司N出资1262万元购买,然后再偿还M公司债务。

其中,M公司增值税税率17%,“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企业所得税税率33%。

根据集团公司初步确定的方案,M公司应纳税额(不考虑印花税)计算如下:

①销售不动产(960万元)及转让无形资产(6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

(960+60)×5%=51(万元)

②根据财税[2002] (29号)文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低于原价,则免予征收增值税;

③销售存货(82万元)应纳增值税为:

82÷(1+17%)×17%=11.9(万元)

④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51+11.9)×(7%+3%)=6.29(万元)

⑤清算后所得为:

资产变现额-(负债+净资产)=[960+60+160+82÷(1+17%)-51- 6.29]-[1205+(-5)]=-7.2(万元)

M公司清算后所得为负,所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根据上述运算,M公司应纳税额合计为:

51+11.9+6.29=69.19(万元)

请问,有没有更好的方法,能够减轻M公司的税负,或者最好让已经濒于破产的M公司税负为零?

【分析】

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和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可见,案例中,M公司的全部资产由N公司购买,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相对来说,如果选择转让企业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则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转让产权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既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也可以避免缴纳增值税。

【结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母公司将子公司出售全部资产,改为产权转让,便可以有效规避营业税、增值税,以及在这两种税基础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企业合并时,采取适当的方法,可以有效税务筹划节支。

【案例三】

2007年5月,BJ市的A公司分别以3000万元购得C和E两块土地。其中,C地块尚未开发,E地块已完成前期开发手续。A公司向银行贷款(土地抵押)30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元。

由于所在城市进行规划,C地块价格迅速飙升,评估价高达7000万元。A公司拟以转让方式将C地块出手以获取差价。得悉这一消息后,另一家地产开发公司B看好C地块的前景,决定以评估价受让C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再进行独立开发。

现在,A公司有四个方案可以选择,分别为:

方案一,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但会面临较高的税负;

方案二,A公司以土地出资,B公司以现金出资注册成立新公司,然后A公司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但土地价7000万元超过A公司所有者权益50%(A公司注册资本仅3000万元),显然不能操作];

方案三,双方合作建房,但合作期太长,土地在A公司没还有过户,B公司无法保证其权益;

方案四,A公司派生分立新公司Y,且B公司同时并购新公司。

那么,A公司应该选择哪种合作方案对整体节税更为有利?

【分析】

通过上述对4种筹划方案的初步比较,可以看出,前面3种方案具备明显的实施难度,我们重点分析第4种方案。

首先,A公司采用派生分立的方式,设立新公司Y,并将Y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这时,设计Y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资产3000万元,银行贷款20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改为2000万元,持有E地块,资产3000万元,负债1000万元(仅按A公司账面数直接分割,尚未考虑土地增值)。

由于C地块升值,Y公司的土地增值为4000万元,所以Y公司对A公司的负债增加4000万元。对A公司而言,是C地块分立出去后形成财产转让所得4000万元,同时还增加了对Y公司的应收款4000万元。

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所以,A公司把转让所得4000万元计入纳税所得,Y公司土地增值4000万元可以列入计税成本。

在A企业分立Y企业的同时,Y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就是A公司的股东)把50%股权折价500万元转让给B公司。此时,Y公司按约定偿还A公司的负债4000万元,资金由B公司负责筹集。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 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另外,我国财政[2003](184号)还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因此,采用第四种方案,A公司分立财产转让所得40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33%)1320万元;A、B、Y三公司合计应纳税款为1321万元(含股权转让印花税1万元)。

Y公司因土地增值4000万元列入计税成本,可抵减土地增值税1440万元(4000万元加计20%扣除,土地增值税税率30%)、企业所得税844.8万元。假定第五个纳税年度列入计税成本,则计算其现值为(资金年利率6%)1809.78万元。

所以,采用第四种方案,虽然需缴纳税款1321万元,却带来了1809.78万元的税前抵减,可以间接获得488.78万元的现金流入。

【结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A公司与B公司选择第四种方案合作更为有利。一般情况下,房地产行业的并购,主要看目标公司占有土地的数量。当目标公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块,而且不是全部地块都收购时,采用公司分立、再并购的方法是较好的选择。当然,在公司分立的时候,有一些事项需注意:

首先,公司分立首先要公告90天。如果办理土地证、规划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变更,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其次,对于存在债务的公司,在分立时,需要获得债权人同意。该案例中,假如债权银行不同意,那么就需要公司股东筹划还贷后分立,否则就无法分立。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大多负债经营,有较多的债权人,这可能是房地产公司分立最大的困难。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格外注意这些问题。

最后,公司在分立后,仍需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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