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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时怎样进行税务筹划?

   2021-10-13 企无形企无形398
核心提示: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通常情况下,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企业分立的动机和原因有很多,如适应经营环境变化,调整经营战略;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获取税收或管制方面的利益等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通常情况下,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所谓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的行为。可见,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进而成立新公司。

所谓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企业分立的动机和原因有很多,如适应经营环境变化,调整经营战略;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获取税收或管制方面的利益等。我们接下来具体了解在企业分立中,怎样进行税务筹划。

1.企业分立税务筹划的思路

正如企业合并一样,企业分立也属于公司的重大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 定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对此,税法中明确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由资产价值决定,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企业分立活动也不征收增值税。对此,税法也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此外,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一点正如税法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分立中,一般性的税务处理措施为: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等价值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时,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措施为: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来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的资产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 税基础来确定;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该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假如被分立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而不是法人股东,那么在企业分立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假如股东为外籍个人,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则需要视同“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企业在分立时,节支筹划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减少企业所得税;二是减少流转税,从而使企业的税负减少。

2.企业分立税筹案例分析

【案例一】

SD省M实业公司在分立前,应纳所得额为2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次年,M公司将内部的一部分业务分立出来,新建成N公司,这两家公司应纳所得总额仍为200万元。其中,M公司应纳所得额为130万元,适用税率27%;N公司应纳所得额为70万元,适用税率18%。

请问M公司在分立前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节税多少?

【分析】

M公司在分立前,应纳所得税为:

200×33%=66(万元)

在分立出N公司后,M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130×27%=35.1(万元)

N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70×18%=12.6(万元)

所以,M公司在分立出N公司后,合计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7.7(万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M公司在分立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节税18.3(万元)。因此,M公司选择企业分立达到财税节支的效果,还是比较显著的。

当然,我们在选择是否进行企业分立时,需要进行系统筹划。比如说,企业 分立后,是否会增加部分营业税?当分立出的企业各方在生产经营方面仍有一定联系时,这些分立的企业要为此缴纳营业税,而在分立前是不用缴纳的。与此相对应,分立企业可能还要为此增加部分增值税。

另外,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之间的亏损与盈利不能再汇总纳税。于是,盈亏相抵效应的消失可能会增加部分所得税。所以,这些因素在企业分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综合权衡后,才能做出最有利的决策。

【案例二】

GD省A汽车制造厂是一家国有企业,原注册资金为8000万元。由于设计生产的汽车不太符合市场需求,所以生产陷入困境,并停产多年。A汽车厂现有固定资产被估价1.5亿元,其中设备价值3000万元,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价值1.2亿元。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A汽车厂所在地决定将A汽车厂打造成为一家重点市属企业。为了让A汽车厂“起死回生”,该市对外积极招商,最终确定一家国内著名的民营上市公司的母公司B为合作对象。

为了便于生产管控及轻装上阵,B公司要求重新设立一家新的汽车公司C,并规定除A汽车厂的土地、房屋建筑和50岁以下的在职职工外,其他资产、负债和人员概不接收。

新成立的C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其中A汽车厂以价值1.2亿元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B司则以现金1.8亿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0%。按照这个方案,新成立的C公司在办理土地、房屋建筑物过户手续时,其1.2亿元应按3%的契税税率,缴纳契税360万元。

那么,A汽车厂与B公司应该怎样筹划,才能减轻新成立的C公司的税负呢?

【分析】

A汽车厂与B公司在咨询了某税务筹划师后,决定采用如下的税收筹划:

首先,在C公司成立之初,注册资本金为2.35亿元。其中,A汽车厂以价值1.2亿元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B公司则以现金1.15亿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在此期间,A汽车厂与B公司可以达成协议,使B公司少出资的6500万元无偿借给新公司使用,或存于银行将利息收益归C公司持有,C公司在管理上以B公司为主。这样的话,根据财税[2003](184号)的规 定,分立后的新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C公司在承受1.2亿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产权过户时,就可以免缴360万元的契税。

其次,在A汽车厂与B公司认为适当的时间,假定在C公司成立的6个月后,C公司定向增资6500万元,该笔款项全部由B公司以现金出资,这笔出资额加同期银行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当然,若B公司无偿借给C公司使用,则无利息),其中的利息作为C公司的资本溢价,当做资本公积处理。这时,增资后的C公司,注册资本变为3亿元,其中A汽车厂以价值1.2亿元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不变;B公司以现金增资至1.8亿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也增加到预期的60%。此外,C公司在增资时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权属不发生转移,所以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免缴契税。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A汽车厂与B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后,可以使新成立的C公司免缴360万元契税,节税效果明显。这提供给我们一个税筹思路,那就是:在面临超出预期的税负时,企业管理者以及财务人员一定要积极思考,在深入掌握税法精神与相应条款的基础上,尤其要用足、用好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做出最好的节支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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