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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用企业研发费用进行税筹?

   2021-10-19 企无形企无形792
核心提示:所谓企业研发费用,又称为“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今,市场对企业的创新要求日益提高,很多企业为了形成与保持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不同程度地加大了研发投入。我国从国家层面也支持企业创新,并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在税收方面规定了一些优惠措施。接下来,我们看怎样通过企业研发费用实现税筹节支。

所谓企业研发费用,又称为“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今,市场对企业的创新要求日益提高,很多企业为了形成与保持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不同程度地加大了研发投入。我国从国家层面也支持企业创新,并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在税收方面规定了一些优惠措施。接下来,我们看怎样通过企业研发费用实现税筹节支。

1.企业研发费用税筹的思路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接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规定,所谓“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可以分5年摊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

可见,正确运用企业的研发费用摊销,有助于冲减税前所得,从而缩小税基。那么,企业经营中的哪些费用可以列为研发费用呢?我国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具体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还有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方法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通过了解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列支的情况,我们在企业运营中,遇到相关的研发费用,便可以将其列入研发项目中,从而在收支相抵时,使其在减少税基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2.企业研发费用税筹案例分析

【案例一】

CQ市的A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拟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规划该技术开发项目用时两年。A企业的科研部门通过实地调研,提出技术开发费预算需660万元,第一年预算为3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360万元。

据预测,在不考虑技术开发费的前提下,企业第一年可实现利润300万元,第二年可实现利润90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那么,A企业可以怎样对研发费用进行筹划,从而实现有利的节税效果呢?

【分析】

A企业若未对研发费用进行筹划,直接根据研发人员的预算分析来实施,那么,A企业的纳税情况为:

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为300万元,可税前扣除额为300万元,所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万元,因当年技术开发费的50%(即150万元)超过应纳税所得额(0元),所以当年的技术开发费不必再加计50%。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80万元,则当年可用于税前的扣除额为540万元,两年累计可用于税前扣除的数额为840万元,可以抵消税款:

840×33%=277.2(万元)

企业管理层召集财务负责人在与研发人员深入探讨后,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对研发费用进行了筹划,即第一年研发预算为18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480万元。

A企业在筹划后的纳税情况为:

第一年发生技术开发费1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9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270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24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720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990万元,可抵税:

990×33%=326.7(万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A企业在筹划后,可以节税49.5万元,节税效果显著。同时,A企业第一年减少研发费用120万元,无形中还额外获得了这笔资金的时间价值。所以,企业在不会影响研发进展的同时,对技术开发费用积极进行筹划,能够有助于节税。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预计前期的利润比较大,则前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适当多一些,以充分利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假如企业预计前期利润不多,则可以参考案例中的做法,前期的研发费用在不影响研发效果的前提下,适当减少,目的仍是充分利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措施。

此外,企业还需充分利用年度扣除这一界限,在不同年度的年末与年初之间进行调整。适当情况下,可以考虑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从而增强在研发费用上的调控,并最大化地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案例二】

HB省某水泥厂长期以石灰石、黏土、煤炭为主要原料,同时还掺兑少量工业废弃物——粉煤灰进行水泥制品生产和销售。由于受到技术条件和生产设备的限制,该厂生产原料中掺兑粉煤灰的含量比例,始终未能达到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

【分析】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但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和水泥熟料。

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缴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按重量计算,也可以按体积计算。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为此,该厂的技术人员一直在为研发更好的生产方案,从而符合国家税法的优惠条款而努力。由于该水泥厂目前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而且购进的石灰石、黏土、粉煤灰等原材料大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该厂现在税负较重。

随着我国城市的迅速发展,对水泥制品的需求激增,水泥制造业兴起新一轮投资热潮。该水泥厂当然也不愿放弃这个发展的大好时机,准备建设新厂,扩大 生产规模。由于之前未能有效改善生产配方,使得税负较重,该厂管理层这次下决心加大技术研发力度,争取获得税收优惠。

在公司研发部门的努力以及高校研发力量的帮助下,该厂在不影响水泥产品性能的基础上,终于研发出一套新的生产方案,使得水泥在配料比例中将石煤、炉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含量提高到了30%以上,从而享受到了国家的税收优惠。

【结果】

该厂技术研发成功并正式用于投产后,不仅提高了对工业废弃物的利用程度,还累计获得综合资源利用税收优惠1500万元,同时解决了长期以来购进生产原料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引发的税负较重问题。

通过该案例可以知道,作为企业投资者,需要了解国家对产业发展的布局,关注行业发展趋势;此外,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还应该熟悉税法,要对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与投资决策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从而使企业的税收筹划具有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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