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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有没有税筹的技巧?

   2021-10-22 企无形企无形1955
核心提示: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目前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其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我们接下来了解企业增值税的税筹技巧。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

目前,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其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该税收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财政收入。

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该税收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我们接下来了解企业增值税的税筹技巧。

1.增值税税筹的思路

所谓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进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实行价外税,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则不征税。

在实际运用中,我国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方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 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我们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它的征税对象基本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所以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所谓收入型增值税,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它的征税对象基本上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又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所谓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的话,就整个社会而言,其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而生产资料都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以外,所以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在增值税中,我国税法规定,有7个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具体为: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与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积极利用这些免税条款,从而达到合理规避增值税的目的。

在增值税这一大的税种里,可以根据税率和征收率来计算。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0%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下面以表格形式呈现为:

我国增值税适用税率及科目

image

此外,我国税法中还有关于增值税的特殊规定。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等。

这里需要补充的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谓一般纳税人,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国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我们再来看一下增值税的起征点。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对增值税起征点的认定上,包括两种方法:一是按期纳税,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元~2万元(含本数);二是按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另 外,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1)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计算公式有:

①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②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③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其中,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计算公式比较简单些:

①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②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总之,纳税人在深刻了解增值税后,对自己的纳税实务进行综合筹划,从而达到税负最小化,利益最大化。

2.增值税税筹案例分析

【案例一】

HN省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其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

300×17%-300×17%×10%=45.9(万元)

该企业高管认为税负偏高,要求财务部负责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税负。假如你是该企业的财务部负责人,会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有效减轻税负呢?

【分析】

该企业销项税额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假如按照一般纳税人来缴纳增值税,显然税负较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并使 这两家分立后的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也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以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于是,这两家企业合计缴纳增值税为:

image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该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税36.9万元(45.9万-9万),节税效果非常显著。当然,企业在什么时候选择由一般纳税人分化为小规模纳税人,一个重要依据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达到一定数额?通常情况下,企业规模越大,所需开支就会越明显,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也会越大。

所以,案例中的“化大为小”方法,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过渡时期。或者是两者的临界点,或者虽然成为了一般纳税人,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未随之明显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一般纳税人再分化为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起到较好的税筹效果。

【案例二】

黄某与他人在2011年1月成立了一家钢材销售公司。由于经营有方,自开业以来,生意一直比较好。在经营中,黄某为了少缴增值税,于2012年1月注销该公司,并在2012年2月重新注册成立了新公司,2012年5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黄某采取这种做法的意图是:原有公司在成立之初购买了大量钢材,在一定期间内,总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会产生应纳增值税额。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库存商品所包含的进项税额被逐步消化,从而出现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如果在即将产生增值税时注销原有公司,注册成立新公司,就不用缴纳增值税。基于这样的考虑,黄某注销了原有公司,并注册成立了新公司。

那么,黄某这种做法是否能够真正起到避免缴纳增值税的目的呢?

【分析】

2013年6月,当地税务部门对其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12年6月 取得了一张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税额为86491.06元,付款日期为2012年4月15日。税务人员判断,商家在该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几天提前付款的行为有些异常。

于是,税务人员到钢材生产厂家进行调查,发现该货物的实际发货和付款时间都是2012年4月。当时这家新成立的公司还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新公司就要求钢材生产厂家将发票开具的时间推迟到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并在2012年6月申报抵扣了这笔进项税额。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即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要求该企业转出进项税额并补缴相应的增值税。

【结果】

案例中,黄某的税收筹划方案从短期来看,确实可以达到少缴或不缴增值税的目的。但纵观全局,企业付出的代价确实不小。

(1)在企业频繁的变更过程中,需要重复付出较多的申办费用,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2)在新公司成立后,虽然原有的库存商品可以作为投资者对新企业的投资资产。但由于无法取得抵扣凭证,无法抵扣相关进项税额,结果造成较高的税负,相当于原有公司没有实现的增值税在新公司得到了体现。

(3)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需要时间,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企业购进的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4)频繁变更企业,将使经营者的信誉受到很大负面影响,购销企业也会对其不稳定的经营现状产生顾虑,进而对其市场销售状况产生消极的影响。

(5)企业在注销原有公司后至新公司成立之前是不能进行销售的,无疑会影响企业的连续经营。

所以,黄某的税收筹划从表面上看似乎有利可图,但从全局来看,单纯为避免缴纳增值税而频繁变更企业,是不可取的。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税收筹划一定要从全局着眼,统筹考虑,绝不能仅看眼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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