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公司转让  有资质公司  装修公司  建筑公司 

企业营业税有哪些税筹的技巧?

   2021-10-25 企无形企无形1093
核心提示: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流转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但从未来发展形式来看,营业税可能会逐渐转化为增值税。尽管如此,由于营业税还广泛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我们接下来看怎样进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流转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但从未来发展形式来看,营业税可能会逐渐转化为增值税。尽管如此,由于营业税还广泛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

我们接下来看怎样进行营业税节支筹划。

1.企业营业税税筹思路

我国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这些统称为营业额。在对营业税的营业额进行确定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所谓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取费用。

(2)根据税法规定,一些项目的若干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如广告公司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以税前扣除,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门票、交通费等可以税 前扣除。

(3)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

(4)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入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关于营业税的起征点,我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此外,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万元;二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

营业税的计算方法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这里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在适用税率方面,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如下表所示:

不同行业与类别的营业税税率

image

image

除此以外,我国税法还对一些业务进行营业税减免。比如,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还有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以及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农民在本土创业及农民工返乡创业等。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应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企业营业税税筹案例分析

【案例一】

BJ市某公司从事装饰材料的业务,同时承揽部分装饰装修业务。该公司2014年1月对外销售装饰材料的收入为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承接装饰装修业务的收入为500万元。

请问该公司在核算收入时,怎样做才能实现节税目的?

【分析】

若该公司未分开核算,则其当月收入合计1500万元,均需缴纳增值税,总计税款为:

1500÷(1+17%)×17%-100=117.95(万元)

若该公司将装饰材料销售收入与承接装饰装修的收入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为:

1000÷(1+17%)×17%-100=45.3(万元)

该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500×3%=15(万元)

因此,该公司总计需缴纳税款为:

45.3+15=60.3(万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该公司对收入进行分开核算后,可以节税57.65万元,节税效果非常显著。所以,假如企业内部有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的营业收入,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适当分开核算,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二】

SH市某供应商当月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在与零售企业签订协议时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为零售企业“扣点”25%,供应商承担营业员工资1万元,水电综合管理费2万元;

方案二,为零售企业“扣点”28%,承担营业员工资1万元,水电综合管理费2万元。

假定该笔销售业务不含税成本3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企业所得税率为33%,暂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费用和损失。

【分析】

由于零售企业“扣点”是根据供应商销售量、销售额一定比例来收取的,所以我国税法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若采用方案一,则零售企业当期应冲减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为:

100÷(1+17%)×25%×17%=3.6325(万元)

在此基础上产生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为:

36325×(1%+3%)=145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1+17%)×25%-0.1453]×33%=7.0033(万元)

税后收益为:

100÷(1+17%)×25%-0.1453-7.0033=14.2189(万元)

若采用方案二,则零售企业当期应冲减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为:

100÷(1+17%)×28%×17%=4.0684(万元)

在此基础上产生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为:

40684×(1%+3%)=1627.36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1+17%)×28%-1-2-0.162736]×33%=6.8537(万元)

税后收益为:

100÷(1+17%)×28%-1-2-0.162736-6.8537=13.9152(万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零售企业采用方案一比方案二多获得收益3037元,这是零售企业通过税负转稼提高其获利空间的结果。这种情况只有在零售企业处于买方市场时,才具有可行性。因为这种税负转稼,是以减少供应商的获利作为代价的。

我们在案例中是站在零售企业角度计算出的缴税额与税后收益,读者也可以站在供应商角度,按照相似的方法计算相应的税额与收益,看一下会有什么不同。

总体来说,一个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相当于在做着减法与加法,自己税负减轻了,那么相关利益方的压力就会适当加重。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节支筹划时,一定本着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与筹划。

【案例三】

SH市的X公司与Y公司均为中外合资企业,其中,X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Y公司主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这两家企业的中方与外方均为同一出资人,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均为2:8。其中,X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Y公司注册资本4亿元。

为了适应业务需要,Y公司拟于2012年10月投资建一栋办公楼。由于Y公司没有建房资质,便以X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于是,Y公司将所需资金转到X公司的银行账户,两公司均将此账目作“往来”账处理。2014年2月,新建的办公大楼落成且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

由于X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没有自己的施工队伍,所以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公司来承建,产生的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X公司则根据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办公楼竣工 日,X公司“在建工程—办公大楼”总金额已达20.5亿元。

因为Y公司是以X公司的名义建楼,Y公司为实际出资人,所以X公司需要将建成的办公大楼转至Y公司名下。而这时,X公司和Y公司为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办公大楼的所有权现属于X公司,若要转移至Y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那么,X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20.5×(1+10%)÷(1-5%)×5%=1.1868(亿元)

显然,这是一笔数额不菲的营业税。那么,X公司与Y公司有什么样的办法能够合理地税筹节支、减轻税负呢?

【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果委托建房单位能够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而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则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依照此规定,我们可以设想,假定Y公司委托X公司代建楼房,那么X公司就无需缴纳1.19亿元的营业税,只需按照手续费收入来缴纳营业税即可。在实际操作中,Y公司应当于2012年10月筹建办公大楼时,与X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Y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再将发票直接开给Y公司,由X公司将发票转交给Y公司。这样的话,Y公司据此作为“在建工程”入账即可。

当然,如果Y公司在筹建办公大楼时,已选择了案例中所述的方法,现在已到大楼竣工交付使用的时候,我们还能有什么办法进行弥补,从而减轻税负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投资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若转让该项股 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根据该税法规定,X公司可以该办公大楼作为不动产对Y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符合上述税法条款中的免税规定,无需缴纳营业税。

另外,由于X公司与Y公司的投资者本来就是同一出资人,所以无需对办公大楼进行股权转让。如此一来,X公司便可以免除1.19亿元的营业税。当然,X公司需要与Y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合同,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20.5亿元

贷:固定资产——办公大楼20.5亿元

【结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经过节支筹划后,X公司可以减轻税负1.19亿元,节税效果可谓显著。近些年来,由于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涉及不动产的转让、交易等事项增多,不动产价值数额较大,所以不动产涉及的税负绝对数额往往也较大。为此,纳税人在面对缴税问题时,一定要熟悉税法,从中找到最佳的合理税筹方法。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资质
资质求购
资讯排行
网站首页  |  企无形注册步骤  |  了解企无形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沪ICP备17016434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