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有资质公司  公司转让  装修公司  公司 

企业怎样运用债券溢折价进行税务筹划?

   2021-10-11 企无形企无形1291
核心提示:企业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发行企业债券。债券既可以等价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或折价发行。在溢价发行或折价发行时,必须在发行期内进行摊销,这些摊销进入财务费用,冲减或增加利息费用。接下来,我们具体了解怎样用债券溢折价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发行企业债券。债券既可以等价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或折价发行。在溢价发行或折价发行时,必须在发行期内进行摊销,这些摊销进入财务费用,冲减或增加利息费用。接下来,我们具体了解怎样用债券溢折价进行税务筹划。

1.债券溢折价税务筹划的思路

债券溢折价主要与票面利率及到期时间长短有关,持有过程中需要在存续期对溢折价进行摊销,即将收益或损失平摊在各受益会计期,从而避免会计数据失真。另外,对于企业在采用债券溢折价时冲减或增加的利息费用,会直接影响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少。

在进行摊销时,通常有两种方法,即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这两种方法并不影响利息费用的总和,却会影响各年的利息费用摊销额,也会随之影响企业各年的应纳所得税额。

因此,企业在运用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可以在两种方法上进行筹划,从而实现递延纳税。

企业债券溢折价发行的直线摊销法,是指将债券的溢折价按债券年限平均分 摊到各年,以冲减利息费用。与直线法相比,实际利率法比较复杂,我们接下来重点了解摊销中的实际利率法。

所谓实际利率法,是根据企业债券发生时的市场利率来计算每期利息费用,然后与实际应付利息相比较,以求得各期宜摊销的溢价或折价金额。所以,实际利率法摊销的关键是三个方面:

一是计算实际利率;

二是计算长期债券投资每年的年初实有数,即债券投资总额-已摊销的溢价(或“+已摊销的折价”);

三是最后一年(或一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应为债券溢折价总额减去以前各期已摊销的数额。

在计算实际利率时,我们可以参考这个公式:

债券面值+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债券到期应收本金的贴现值+各期收取债券利息的贴现值

在年终计算债券利息并摊销溢折价时,我们可以看到两种情况,一种是溢价购入,另一种是折价购入。

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应按票面利率计算,对应的计算方法为:票面值×票面利率;

应摊销溢价为: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

其中,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

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按应摊销溢价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溢价”科目;

在债券的最后一期计算应摊销溢价时,不再按上述公式,直接用投资时的债券溢价总额,减去以前各期已摊销的溢价即可。

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为:票面价值×票面利率;

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为:(债券面值-债券折价+上一期累积已摊销折价)×实际利率;

应摊销折价为: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按票面计算的利息;

其中,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

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按应摊销溢价借记“长期债券投资—折价”科目;

同样,最后一期计算应摊销的折价时,也不再按上述公式计算,而是直接用投资时的债券折价总额减去以前各期已摊销的折价,同时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加上应摊销的折价,以作为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

2.债券溢折价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一】

QH省A公司2009年1月1日购入B公司同期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12%,债券面值1000元,企业按1050元的价格购入80张,另支付有关税费400元(因金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该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年还本金并付最后一次利息。假设A企业按年计算利息,并计提利息。

请比较采用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摊销溢价,哪一种方法更为有利?

【分析】

(1)若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则各年会计分录如下:

①2000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9600元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8954元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646元

②2010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9600元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8886元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714元

③2011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9600元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8809元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791元

④2012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9600元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8725元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875元

⑤2013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9600元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8626元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974元

(2)若按直线法摊销,则各年会计分录如下(每年相同):

借:应收利息9600元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8800元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800元

①债券期限内,各年收到的债券利息(除最后一次付息外):

借:银行存款9600元

贷:应收利息9600元

②到期还本,共收到最后一次利息:

借:银行存款89600元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80000元

应收利息9600元

【结果】

由于债券的账面价值随着债券溢价(折价)的分摊而减少(增加),所以,计算出的应计利息收入随之减少或增加。每期利息收入和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收入差额,即为每期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额。

案例中,在债券溢价情况下,由于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9600元)是不变的,而每期利息收入则逐渐减少,所以两者之差是逐渐增大的,即摊销的溢价逐渐增大;比起按直线法摊销的溢价来说,按实际利率法第一年摊销的溢价一定小于按照直线法第一年摊销的溢价。

该案例中,实际利率法下第一年摊销的溢价为646元,而直线法下第一年摊 销的溢价为800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前几年缴纳的税款会比较少,后期缴纳的税款会比较多。

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在应收利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会倾向于选择实际利率法,对债务的溢价进行摊销。假如在债券折价的情况下,情况则相反,企业会更愿意采用直线法,对债券的折价进行摊销。

无论企业采用怎样的摊销方法,在进行节支筹划时,都应了解这样几点:

①对于资本性利息支出,不得作为费用一次性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②对于内资企业的债务利息,不得从税前所得中扣除;

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债务利息,不允许从税前所得中扣除。

【案例二】

SD省某企业2013年1月拟发行5年期面值总计为1000万元的债券,每年支付一次利息,票面年利率为4%。假设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2013年度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暂不考虑债券发行费用。在债券购买人获利相同的情况下,现有五种发行方案:

方案一,等价发行;

方案二,溢价发行,溢价按直线法摊销;

方案三,溢价发行,溢价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方案四,折价发行,折价按直线法摊销;

方案五,折价发行,折价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该企业采用哪种方案发行最为有利?

【分析】

若采用方案一,该企业所发行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4%,那么该企业在2013年度需支付的利息费用为:

1000×4%=40(万元)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100-40)×33%=19.8(万元)

若采用方案二,则该企业所发行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该企业按1044万元的价格出售,那么2013年度的利息费用为:

1000×5%-44÷5=41.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41.2)×33%=19.404(万元)

若采用方案三,则票面年利率为5%,企业按1044万元的价格出售。因为要使债券购买人获利相同,故债券实际利率为4%,该企业2013年度需支付的利息费用为:

1044×4%=41.7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41.76)×33%=19.2192(万元)

若采用方案四,则该企业所发行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3%,企业按955万元的价格出售债券。那么,该企业2013年度需支付的利息费用为:

1000×3%+45÷5=39(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39)×33%=20.13(万元)

若采用方案五,则该企业所发行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3%,企业按955万元的价格出售,那么,该企业所发行债券的实际利率为4%,其在2013年度需支付的利息费用为:

955×4%=38.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38.2)×33%=20.394(万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以上五种债券发行方案中,方案三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少,为最佳发行方案。

这是因为企业采用溢价发行,且溢价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时,由于溢价摊销金额是逐期递增的,每期实际利息收入是逐期递减的,故税前会计利润后移,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倘若企业采用折价发行且折价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时,由于折价摊销金额是逐期递增的,每期实际利息收入也是逐期递增的,故企业前期缴纳税款较多,会提 前负担税收,对企业发展不利。

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享受“免征所得税两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企业发行债券应选择方案正好与上例相反,应首选折价发行且折价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以充分享受减免税政策,合法税筹节支。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资质
资质求购
资讯排行
网站首页  |  如何注册企无形会员?  |  了解企无形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沪ICP备17016434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