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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30个涉税风险点你一定要知道!

   2021-11-25 1014
核心提示:这30个涉税风险点你都了解多少?快看看自己所在的单位也没有存在以下涉税风险!有的话一定要及时避免,减少涉税风险。1、增值税

这30个涉税风险点你都了解多少?快看看自己所在的单位也没有存在以下涉税风险!有的话一定要及时避免,减少涉税风险。

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1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1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1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1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1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1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1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1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1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2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2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2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2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2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2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2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2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3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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