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由于权利人经常难以证明自己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商标法》规定了几种不同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法院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①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在计算时,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在计算时,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③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上述三种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通常的理解是,只适用于假冒商标侵权行为,不适用于仿冒商标侵权行为。.
如果依据上述三种方法均难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应当考虑的情节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赔偿”或“酌定赔偿”,这也是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赔偿数额时使用最多的一种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这一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后,不得再使用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赔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