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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境外申请专利?申请海外专利一定要看!

   2021-09-07 企无形企无形1813
核心提示:随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需要在境外申请专利。那么,如何在境外申请专利?海外专利申请具体如何操作呢?

随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需要在境外申请专利。那么,如何在境外申请专利?海外专利申请具体如何操作呢?

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境外申请专利有两个途径:专利合作条约(PCT)和巴黎公约。

一般来说,中国企业或个人需要首先在中国申请专利,然后以此为基础通过上述两个途径完成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

下面对中国企业比较关注的重点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进行简单的介绍,其实大部分国家的申请流程大同小异,读者可以举一反三。

1.美国专利申请

美国现行专利制度由《美国专利法》和《莱希史密斯美国发明法》来规范。

在美国,有两种类型的专利,即发明和外观设计。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为14年。

美国的专利申请制度与中国有较大差别,最大的不同在于美国一直实施的是在先发明制度而非中国采取的在先申请制度。两种制度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在先发明制度而言,整个发明的形成过程需要有详细的记录,否则即使在别人之前提交专利申请也难以保护自己的技术。而在先申请制度则相对简单,不用追究是谁完成的发明,默认是谁先申请专利归谁的原则。

但是在先发明制度虽然比较公正,但是对证据的要求较高,给发明人、专利局及法院都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几年前美国改变了这一做法,也开始实施在先申请制度。但是由于美国司法制度的不同,仍与中国有较大差别。

美国专利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存在临时申请制度。

临时专利申请为申请人确立了一个优先权,其保护期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主题的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但是,专利申请案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年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转为正规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在1年后自动失效。正规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临时专利申请规定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已经脱离基础理论阶段,具有应用前景和潜在商业价值,但还不能申请专利的成果。如果一项成果的应用前景还不明朗,可以先申请临时专利,待进一步研究后再申请正式专利。对于药品而言,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刚刚发现而尚未完全证明有效的药物分子或药靶。

笔者认为,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的本质相当于中国优先权。

这两种相近似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

(1)避免申请人在未获得专利权的同时遭遇技术秘密公开。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约有10%的专利申请可以作为特例在专利授权前不予公开,其他的在18个月之后公开;我国专利法规定,所有的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应予以公布。因此,通常情况下,如果专利申请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对其发明创造的“三性”缺乏正确的估价,那么很有可能因不能通过实质审查而无法获得专利授权,但其技术秘密却已经公开了。然而,如果申请人运用中国优先权制度,预先进行专利申请而取得申请日,然后,如果申请人能在12个月内通过进一-步研究完善技术,达到专利授予的要求,则申请人可以要求优先权,以避免在此期间别人的公开影响到自己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如果申请人在12个月内没有达到这些要求,还可以撤回在先申请,避免对其技术的公开。

(2)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鼓励创新。何时提出专利申请最有利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过早申请专利,可能会由于一些技术问题尚未完全解决,难以通过专利的实质审查;过晚申请专利,又担心他人抢占了先机。本国优先权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申请人可以在成果还不是完全成熟时先提出申请,达到尽早保护自己的发明构思与基本发明技术的目的,避免第三人在此期间抢注专利。在取得一个较早的申请日之后,发明者有1年的时间来完善技术成果,在此期间还可以筹集实施该发明所需要的资金,必要时甚至还可以将成果市场化,以获取经济效益。

(3)有利于促进发明人加快研究进程。由于本国优先权的期限是1年,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1年内完成对该发明创造的完善工作。正是在这种制度的激励下,发明者在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赶在本国 优先权期限届满前完成技术完善的工作,从而间接加速发明创造的进程,推动科技的发展。

(4)有利于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中美两国专利法都规定专利的修改只能限定在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内,在申请之后所做的改进与完善,通常只能作为新的申请提出。但一项发明创造往往会形成两项前后关联的专利,即后一专利是前一专利的改进专利,而专利权人则要长期就同- -发明创造支付两件专利费用。本国优先权允许申请人在1年的期限内将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只发生一件专利费用,而且还允许将若干个临时专利合并为一件正规专利申请,这在减轻专利权人的经济负担的同时,也调动了其进行创新的积极性。

(5)有利于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加强专利保护。一方面,首次申请专利时,就技术本身而言,发明者对成果的认识及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等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背景技术资料也收集得不够全面;另一方面,为了赶时间,在申请文件的撰写和保护范围及权利要求的确定上,可能会考虑不周。而通过中国优先权制度,申请人与代理人能够有较充足的时间对技术与专利保护的系列问题,甚至对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较深人的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出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从权利要求的层面来看,其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相对来讲都要好一些,一旦遇到侵权诉讼,胜诉的把握更大。这对于加强专利的保护也是有利的。

2.欧洲专利申请

欧洲虽然国家较多,但由于欧盟的存在,所以有了很大的便利,可以做到一项欧洲专利在多国生效。根据欧洲专利条约,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变成一项多达30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我们申请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截至目前,欧洲专利条约缔约国有奥地利(AT)、比利时(BE)、保加利亚(BG)、塞浦路斯(CY)、捷克共和国(CZ)、丹麦(DK)、爱沙尼亚(EE)、芬兰(FD、法国(FR)、德国(DE)、希腊(GR)、匈牙利(HU)、爱尔兰(IE)、意大利(IT)、卢森堡(LU)、摩纳哥(MC)、荷兰(NL)、葡萄牙(PT)、斯洛伐克(SK)、西班牙(ES)、瑞典(SE)、瑞士/列支敦士登(CH & LI)。土耳其(TR)、英国(GB)共25个国家。

欧洲专利局尚包含六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AL)、拉脱维亚(LR)、立陶宛(LT)、罗马尼亚(RO)、斯洛文尼亚(SI)、马其顿(MK)。

延伸国不是欧洲专利条约的正式签约国,但是通过与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协议,一项欧洲专利申请事实上可以包括延伸国,使得被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自动在其中一个或多个国家生效。

欧洲申请的步骤大致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三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一般中国企业多以英文提出申请。

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 -致,一般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需要)。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2)欧洲专利局检索。欧洲专利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专利申请人。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性。

(3)公布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布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局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作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的同时或在欧洲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交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该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专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专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5)欧洲专利授权。当审查被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人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

在确定生效国后,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目前我国申报欧洲专利申请可采取两种途径: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向欧洲专利局申请。

(1)巴黎公约途径。在本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即对外国申请的新颖性判断时间界定在优先权日之前,并且,可以影响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外国申请日前这一期间提出的申请的新颖性。

(2)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PCT是巴黎公约的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

在确定生效国后,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目前我国申报欧洲专利申请可采取两种途径: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向欧洲专利局申请。

(1)巴黎公约途径。在本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即对外国申请的新颖性判断时间界定在优先权日之前,并且,可以影响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外国申请日前这一期间提出的申请的新颖性。

(2)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PCT是《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PCT是巴黎公约的补充,是在巴黎公约下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中国在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PCT。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可以将优先权期限从12 个月延长到30个月内向其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注意:有个别国家目前还没有接受条约22条的修改,需要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后才可以在30个月内申请国家专利)。欧洲专利局将进人的期限延长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

3.韩国专利申请

韩国与中国类似,有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保护时间分别为20年、10年和15年。

对于发明专利,专利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韩国专利局在请求实质审查之日起25个月内审查完毕,审查效率高于中国。在答复审查意见方面,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到接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 书,需要18~24个月的时间。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韩国采用先审查登记后实质审查的制度。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生命周期较短,并且保护时间较短,而专利申请人大多为个人,所以韩国专利局采用了实用新型专利优先审查的制度。根据韩国现有制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周期为自申请日起10个月,比中国要慢。申请人拿到专利证书后可以在3年内请求实质审查。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根据具体产品的不同,韩国专利局采用审查注册制与备案制并行,这一点与中国有较大的不同。

审查注册制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审查步骤: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公布其申请,之后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的是,实质审查不需依申请进行;经实质审查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答复。对于备案制的外观设计,则仅进行初步审查,随后作出注册授权决定。

4.日本专利申请

与中国相似,日本的专利类型也是三种,其保护期限与中国不同,分别是: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6年、外观设计20年。

对于发明专利,日本规定了提前审查制度,在外国提交过申请的案件,在日本可以申请提前审查,从而尽快拿到专利证书。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日本的审查制度与中国类似,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但是日本的授权相对严格。首先,日本专利局要求申请人提出申请前针对可注册性进行检索,如果申请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则无法获得专利授权。申请提交后,日本专利局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提出要求,专利局可以进行新颖性检索,但不是必经步骤。与中国有很大不同的一点是,日本专利局允许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过程中相互转化。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日本的规定与中国不同,主要是因为日本针对外观设计专利采取实质审查制度,授权条件与发明大致相同,包括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另外,日本还规定了相似设计制度,即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一个主外观设计,其余为从属外观设计,他人的产品即使与从属外观设计有相同点,也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力度。

5.印度专利申请

印度只有两种专利类型:发明和外观设计,保护期均为20年。

对于发明专利,印度的审查制度与中国有一点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实质审查请求只能由申请人提出,而在印度,任何人均可提出。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由印度外观设计局负责审查,但新德里、钦奈和孟买的三个专利局只能受理申请,不能进行审查。

6.中国香港地区的专利申请

香港的专利类型有三种:标准专利、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分别为20年、4年可延期4年、5年可延至,25年。

香港的专利审查与内地有很大的差异,下面简单进行介绍。

(1)标准专利。香港标准专利需要经过两个申请阶段才能获得。

第一个阶段需要提交指定申请的记录,即申请人应首先向指定专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英国专利局)申请指定专利。在申请被指定专利局公开后的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申请记录,注册处经形式审查后予以记录并进行公告。

第二个阶段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或记录申请被公开后的6个月内,向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和授权。注册后经形式审查后准予注册并授予香港标准专利予以公布。

(2)短期专利。香港短期专利类似于内地的实用新型专利。由香港知识产权注册处进行形式审查,以其中一个指定专利局制备的检索报告为基础。

(3)外观设计专利。香港外观设计由香港知识产权注册处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7.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申请

台湾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分别为20年、12年、12年。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可以申请续展一次,续展期为2~5年。

台湾地区的专利申请与大陆类似,差别在于台湾的专利申请需要提交宣誓书。另外,大陆的申请人应注意最好在大陆专利申请公开之前在台湾提出专利申请,否则有可能被撤销。

台湾的外观设计不享有优先权,这一点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同。

8.非洲专利申请

由于历史原因,非洲存在两大语言体系:英语、法语。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洲建立一个完全统一的专利组织的意愿。在此背景下,非洲国家先后成立了两个知识产权组织。

一个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主要为法语国家;另一个是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成员国为英语国家。

在非洲申请专利与在其他洲申请专利有所不同,对于大部分国家而言,必须向所属的专利组织即上述两个专利组织提交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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