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股权出资的实际缴付期限交由被投资公司和其股东或发起人自由决定。
但在实务中,小企建议,在合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以及公司章程中,股东或发起人应当明确约定股权出资的缴付期限(而且该期限并不宜太长,建议可以参考原《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以避免出资股权长期不缴付而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
譬如,在股东或发起人实际缴付股权之前,股权公司破产清算解散,如何处理该出资股权的问题?是股东或发起人或被投资公司中的何者参与到破产清算中?由于该等股权并没有实际缴付,股权公司的股东信息并没有实际变更登记,所以很可能是股东或发起人参与,但这样带来的问题是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将缴付不能,将对被投资公司的稳定带来影响,实际解决的方法可能会是股东或发起人修订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以及公司章程变更出资方式;
再譬如,在股东或发起人实际缴付股权之前,该等股权被其债权人申请冻结时,如何处理该出资股权的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如果该等股权被冻结的话,将导致股权出资实际缴付不能或在很长时间内不能缴付,甚至导致变更为新的股东或发起人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