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经济的内在需求。知识产权出资可扩大企业收益、增强企业的市场占有力、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可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专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2)商标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范围包括:正式注册的生产经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各种文字、图形标记、声音以及以生产
或经营企业的名称作为标记的等。
(3)著作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4)专有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设计图纸、工艺流程设计、加工规范、独特的生产加工方法等。
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且限制了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理论上,知识产权出资份额可达注册资本的70%。
而根据我国2006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都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不受限制,公司股东自行协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及时间,即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可达100%。
当前,商标出资面临的诸多风险,包括:
(1)出资标的物的商标未估价或者是估价后价值发生变动,商标价值因市场或者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2)因企业或其他出资人等认为商标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引发纠纷。
(3)出资人为该商标的无处分权人,实际商标权人请求认定出资行为无效。
(4)商标出资份额没有实际、完全到位等。最著名的案例当属“达能”与“娃哈哈”商标出资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