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证券化的四种可行性途径包括:
1)证券公司发行
由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以信托资产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我国目前的信托法律规定,信托财产尚限于知识产权本身,而能否及于知识产权收益权尚且存疑。而依照在先经验,知识产权收益权才是更为理想的证券化对象。
2)金融机构发行
依照银监会等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定,金融机构可发行专项知识产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12年,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金额达141亿元,同比增长56.7%。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短期信贷为主,如果银行进行知识产权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企业依托知识产权获得期限更长、额度更高的信贷。
3)公司公开发行债券
以知识产权收益为偿付支持发行公司债券在法律上是完全可行的。理论上,由企业成立特殊目的载体(比如公司)发行债券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并无硬性障碍,只是须受“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公司债券发行1年以上,可上市交易”等规定的影响。由于我国对公司债券发行同样实行审核制,主管机关的审核监管仍然是硬性的约束。但随着债券市场不断活跃,未来企业可在发行由知识产权收益支持的债券方面做更大胆的尝试。
4)私募证券
以知识产权为支持的私募证券发行,除可以依循证券公司管理模式外,新规也没有将普通模式的私募证券发行转让方式排除在外。企业定向私募发行知识产权支持证券未来应该成为可能,并且企业的基础资产将不限于信托财产,还可以是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