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要获得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1)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商标法》第六条对商标强制注册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如烟草、医疗等行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不得在市场使用。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对于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情形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2)必须先于冲突权利使用
未注册商标只有先于冲突权利在中国国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才具有《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对抗效力及获得法律范围内的保护。反之,未注册商标如后于冲突权利的使用,不论多高的知名度,均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对抗效力。
例如,在“微信”商标争议案中,腾讯公司未注册的“微信”商标因晚于创博亚太公司的商标,所以不能作为在先权利对抗创博亚太公司的在先商标注册。
3)必须满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情形
商标法意义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
业活动中。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①使用的目的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②使用的表现形式包括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③使用的地域范围必须是在中国国内使用。
4)必须满足知名度要件
知名度要件是指未注册商标在中国范围内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程度。知名度直接决定了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可能性、强度和范围。知名度越高,获得的保护力度越强,而当未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达到驰名的标准时,即可获得商标法意义上注册商标的对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