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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依据有哪些?

   2022-02-25 企无形企无形1635
核心提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依据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

1)《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事实上,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依据该条款对未注册商标作出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如未注册商标“中化”“惠尔康”及“小肥羊”等均被给予驰名商标保护。

第三十二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设置该条规定,目的是对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在制止抢注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该条是对商业活动中的合作一方利用自身的便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另一方未注册商标进行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制。对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没有要求,不管该未注册商标有无知名度或知名度高低程度,只要是违反该条之规定,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均可依此条寻求保护。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是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他人未注册商标取得注册的事后纠正的程序性规定。尽管商标注

册人已经通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他人未注册商标取得注册,但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仍可通过该条规定的相关程序主张相应的法律保护。

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该条是新《商标法》中新增的条款,解决的是未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关系,明确规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企业字号与商标权利的冲突。将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属于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这类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法律义务。

2)《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没有关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明确规定,但一些条款也体现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有:

第五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妞,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妞,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由于名称、包装和装潢都是可视性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元素,而且“特有”意味着这些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区别性,所以一般认为,这里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指的主要就是未注册商标。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3)《民法通则》

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法,《民法通则》并未直接就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为保护未注册商标提供了基本的精神和理论基础,对今后进一步完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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