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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二者的主要职责分别是什么?

   2022-02-28 企无形企无形1837
核心提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主管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争议处理。

我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即法律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为商标注册和管理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为商标争议处理机构。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主管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争议处理。

商标局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具体负责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实施商标战略等工作,承办国家工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商标局设置综合处、申请受理处、审查一处、审查二处、审查三处、审查四处、审查五处、审查六处、审查七处、审查八处、地理标志审查处、国际注册处、异议形审处、异议裁定一处、异议裁定二处、异议裁定三处、异议裁定四处、商标信息档案管理处、变更续展处、法律事务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商标审查质量管理处、计算机系统管理处、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等24个职能处。

任何单位或个人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对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的,都必须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依职权对其申请进行审查。

商标局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商标局对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三个月,依据异议理由的不同,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任何人均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异议。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对该商标准予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获准注册的证明。

自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该商标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商标,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或称所有人。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又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与商标局平行的商标争议处理机关。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并依法作出裁决。

主要职责是:对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复审;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商标撤销裁定,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复审;对当事人提出的商标争议申请进行审理;依法认定驰名商标;依法参加商标评审案件的行政诉讼;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置8个职能处:综合处、案件受理处、案件审理一处、案件审理二处、案件审理三处、案件审理四处、案件审理五处、案件审理六处。

事实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的主要是对商标局的监督职权。对商标局作出驳回或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决定、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决定等,相关当事人均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或变更商标局决定的评审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并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商标局决定的裁定。该裁定一旦生效,商标局必须执行。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相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的裁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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