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合法性要求所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1)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注册成为商标。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允许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不包含单一颜色,也就是说,单一颜色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单一颜色无法达到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的目的。而颜色组合应当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按照一定的方式组合而成的商标。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尚不允许“嗅觉”“味觉”和“触觉”等要素成为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含“嗅觉”“味觉”和“触觉”之类构成要素的标识也不能注册成为商标。但基于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特征,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法律体制的日益完善,将来有可能逐步开放包含“嗅觉”“味觉”或“触觉”构成要素的商标注册。
2)不得与《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相冲突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九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时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九类标志具体内容详见第3章3.2.2节。
实质审查中的具体标准参见本书第三章相关内容。
3)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涵盖了一个较宽的无效范围,使以通过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整体分析《商标法》不难得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主要包括:
(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2)《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
(3)《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行为;
(4)《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