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在先性,这一规定体现在《商标法》第九条的“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以及第三十二条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上。
以上三种不同的表述实质上都是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在先性,才能准予注册,这也是商标注册成功及有效的必要条件。
与商标权有关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先注册商标权、驰名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装潢权等。
(1) 商号权:
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 -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2)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3)外观设计专利权:
未经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4) 姓名权: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5)肖像权: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