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公司或企业所得税制度,不仅在应税所得计算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而且在税率方面也差异较大,这给跨国公司税务统筹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很多跨国公司将利润由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甚至税务统筹港,以忽略个别子公司或分公司利益的方式,获得公司集团利益的最大化、税负的最小化。
跨国企业进行公司转让通常有三种做法:
一是高卖高买,低税率国家的企业向高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出售产品时,价格远高于一 般市场价格,目的是增加高税率企业的成本, 降低其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纳所得税;
二 是低卖低买,高税率国家的企业向低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出售产品时,价格远低于一般市场 价格,目的是把利润尽可能多地转移到低税率 国家,降低高税率企业的利润,从而少缴纳所得税;
三是低卖高买,很多跨国企业在税务统筹地设立了基地公司,将一次可以完成的交易分成两个或多个交易。
如母公司本应直接向国外高税率子公司出售产品,却先出售给税务统筹地的基
地公司,价格远低于一般市场价格,再由该基地公司高价出售给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结果将利润大部分留在了税务统筹地,母公司和高税率国家子公司无盈利或低盈利,但公司集团利益得到了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