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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方式在中国的发展过程是什么?

   2022-03-22 企无形企无形414
核心提示:跨国公司在中国转让定价方法和手段的发展变化与中国的对外开放程度、政策和税收 征管水平密切相关。

跨国公司在中国转让定价方法和手段的发展变化与中国的对外开放程度、政策和税收 征管水平密切相关,按其特征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0—2000 年。

虽然中国自1979年就出台了吸引外资的政策,但大规模的外资涌入是在1990 年以后,特别是1992 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根据《中国统计年鉴 2014》数据,1989年中国外商直接投资56亿美 元,而 1992 和 1993 年这一数字分别为 581.24 亿美元和 1114.36 亿美元。 这一时期中国的外资政策是鼓励合资,另 外,改革开放初期,跨国公司对中国情况缺乏 了解,也需要联合中资企业共同经营。

所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以合资企业居多,转让定价也随之具有这一类型企业的特征:

一是高价购进,低价卖出。从国外关联企业购进原材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抬高价格,把产成品低价出售给国外关联企业利润转移到国外。因此,成立的外资企业中,加工企业较多,外方控制着企业的进出口权。

二是利用转让定价,损害中方利益。当时,中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 惠政策多,优惠力度大,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 比,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但很多外资 企业宁愿利用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到高税国家,也不愿留在中国缴纳较低的所得税,根本原因是不希望把利润分给中方。

三是利用所得税优惠的漏洞税务统筹。1991 颁布的《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俗称两免三减半。为此,很多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制造长期亏损的假象,当要进入第三到五年的减半期时,则再成立一个新的外资公司,利润向新公司转移,从而继续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阶段是 2001 年至今。

在此期间,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逐步推进,2001 年加入了世贸组织,2008 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不断提高。跨国公司对中国国情已比较熟悉,但转让定价的难度增大。这一时期的转让定价特征:

一是跨国公司倾向于在中国设立独资公司,或者以低价收购中方的股份,变为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者实施兼并,扩大企业规模,以增强在转让定价方面的控制权。另外,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分析及对策研究跨国公司的兼并活动增多,也减少了市场上同类企业的数量,使税务部门在寻求正常市场价格时遭遇困难。

二是转让定价的税务统筹成本提高。随着中国产品质量逐步提高,原材料的供给能力大幅增加,外方利用原材料转让定价的空间缩小。同时要准备中国税务部门愈来愈严格的审查,承担举证责任,导致税务统筹成本增加。

三是转让定价方式趋于复杂化。随着中国利用外资政策的成熟,劳动力、用地等成本的增加, 外资低端企业开始向其他国家转移,数量减 少,高科技企业和高端制造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多。相较于开放初期,这些外资企业的经营业 务和财务核算比较复杂,资金雄厚,有高端专业人士帮助税务统筹,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审计难度和稽查成本。

四是利用电子商务税务统筹。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税务统筹更具有隐蔽性,一方面难以找到交易发生地,另一方面难以核算其成本收益,如电子书、分析数据的市场价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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