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市场规则的指引之下,公司作为逐利个体,为使其财产利益最大化,转让部分财产的经营活动成为经济活动常态。
财产转让不仅是一种公司财产所有权的变更,也是公司的一种重要的融资途径,更是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的选择,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和利益目标的达成。
但是,与普通的财产转让不同,公司主要财产的转让可能已经超越公司日常经营范围,极有可能导致经营规模的缩小甚至是经营目的的变更,由此将会对公司的经营、股东的权益、交易相对方的利益等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法立法有必要对公司主要财产的转让进行相应的规制。
从公司内部达成转让主要财产的有效决议到交易的圆满完成,这个过程中涉及主要财产的界定、转让主要财产决议的形成、股东权益的保护、交易相对方权益的保障等方方面面,需要设计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做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对此却鲜有规定。
那么究竟怎样的财产转让行为才能构成公司主要财产的转让呢?
我国《公司法》仅仅在第 74 条中赋予股东会上对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一项权利,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对于何为主要财产并无相关论述。
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也仅从量的侧面进行定义,认为一年内出售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即为重大资产的出售。而域外,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均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有相应规定,无论学者研究还是法院判例往往都可以有所借鉴。
相较而言,我国对公司法研究时间尚短,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需要在实践中的不断积淀,在借鉴中不断完善,故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关于美国出售全部或者实质性全部财产的规定、德国全部财产转让的规定、日本营业重要部分的转让的规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让与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的规定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