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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用产品制作工艺命名商标来注册吗?

   2022-03-02 企无形企无形991
核心提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案情介绍]

第5324919号金练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德州市华夏民间工艺研究所(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06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壁挂商品上。后被李福生(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称:“金丝贴”与“金丝彩贴”是根本不同的两码事。

“金丝贴”不是产品制作工艺,与产品生产方法、使用原料及制作工艺无关,也不是商品通用名称。“金丝贴”在注册商标前就是被申请人独家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申请人无关,故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月刊)1994年第七期、《山东旅游年鉴》《大众日报》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证据可知,“金丝彩贴”是一种手工艺品的制作工艺。争议商标金练贴与“金丝彩贴”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金丝彩贴”的其他含义,可以认定争议商标金练贴与“金丝彩贴”的指称意义相同,即是一种手工艺品的制作工艺。

故争议商标金练贴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壁挂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注册已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评析]

本案意义在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该条中的“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而是否属于描述性标志,不能仅以其是否包含描述性成分加以认定。描述性标志必须是整体均是对商品主要特点的描述,才会被禁止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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