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从上述条文不难看出,两个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其必要条件是“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首先,解释一下何为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
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用途、功能或者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的商品,一般来说,同一种商品的名称应该相同,但有时两种商品名称虽然不同,但实质是完全一致的,如“面”和“面粉”。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着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认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一般以商标局公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判断的参考,该表将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类,每个类别之下又分设群组。
一般来说,每个群组中的商品或服务互为类似,群组与群组互不类似,但也有例外。如05类01群组为药品等商品,共有8个自然段,但这8个自然段之间互不类似;02类第05群组为油漆、涂料等商品,该群组的商品与19类12群组建筑涂料互为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