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制度延续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近年来,为适应其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商标法律国际接轨的要求,日本对其商标法进行了多次的补充和修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日本商标制度。
日本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根据日本《商标法》第8条之规定,“申请在先原则”体现为:
①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不同的日期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最先提出注册申请的人可获得商标的注册。
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的日期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双方进行商定,商定的一.方可获得商标的注册。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呈报协商的结果,则进行抽签,由抽签确定的中签人可获得该商标的注册。
日本商标法实行一商标一注册原则。 在提交注册申请的时候可以- -标多类,即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在提交一份申请时, 同时指定多个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