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商标转让的整个过程详细呈现出来,小企将商标转让的整个过程分为申请阶段、核准阶段和公告阶段。
1.申请阶段
在这一阶段商标转让合同的签订是重要前提。《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必须由商标权人和受让人就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是商标转让人将商标权让予给商标受让人而达成的协议。商标转让合同自商标转让人与商标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日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但是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是意味着商标权的转让,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公告,商标权未转移到受让人名下。商标权的转移与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的关系应当是,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商标权转让的前提,但是,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转移。所以商标受让人在与商标转让人签订转让合同以后,要尽快督促商标转让人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将商标专用权收归名下。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必须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文件:
①《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采用商标局制备的固定格式,转让人以及受让人均需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或签字;
②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③受让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
④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依照商标局目前的做法,办理商标转让申请不需要附送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署的商标转让合同,只需缴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在实践中,具体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2.核准阶段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转让申请后,将会对商标转让申请进行审查,但内容仅限于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中所显示的内容,并不包括商标转让合同。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申请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即转让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在实践中通常是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商标注册名义是否相符;
第二,商标权权利状态审查,即审查注册商标是否处在商标有效期内,是否有禁止转让的情形包括转让商标已经注销、撤销、被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已经办理过质押登记且转让人未经过质权人的同意;
第三,一并转让的审查,即审查商标注册人是否对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对注册商标的转让,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商标局排除了不能通过审查的情况,就对商标权转让申请进行核准。
3.公告阶段
商标公告是由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代表国家发行的法定刊物,是国家工商总局对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方面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告。商标公告的目的就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刊登公告事项使之具有公信力而产生法律效力。它是商标工作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是一个缺一不可的阶段。商标局审查核准后发部公告。转让注册受让人应在接到《转让注册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携带:
①《转让通知书》的介绍信;
②受让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
④领取《转让注册通知书》;
⑤受让人名义变更的还需附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