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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2022-03-14 企无形企无形1725
核心提示:注册商标所有人虽然可以按照自由原则进行转让商标,但是由于商标权的转让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之外还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商标的转让过程中要注意一系列问题,如商标转让过程中的商标维权问题等。

注册商标所有人虽然可以按照自由原则进行转让商标,但是由于商标权的转让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之外还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商标的转让过程中应该注意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在实践中,如果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分别进行转让的话,就会形成两个以上的主体分别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造成市场上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扰乱市场秩序。

针对这样的情形,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政府、公益团体取得的商标不能随意转让

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来看,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与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或机构和公益团体或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的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不能取得注册,只允许政府、该地方的公共团体或其机构和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取得注册。

就是因为这样的商标与社会的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不得随意转让,在转让这种注册商标时必须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一起转让才恰当。

3.已经许可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转让已经许可给别人的注册商标因为会影响甚至会损害到被许可人的利益。在商标所有人行使转让权的时候,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如果被许可人不同意的话,可以先协商解除使用许可合同,再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当然,如果经被许可人同意的商标转让,商标转让行为不得影响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商标转让核准后,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继续使用转让商标。

不过为了避免纠纷,保护商标被许可人和原商标转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商标转让以后,商标被许可人应当及时与商标受让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是对原许可合同进行变更,并及时报商标局备案,或者向商标局直接申请对原许可合同的备案进行变更。

受让人一方则应在接受商标转让时,对转让人原来注册商标进行认真审查,看是否有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情形,尤其是要注意是否有独占使用许可和排他使用许可的情形,发现有这样的情形要及时与原商标转让人、商标被许可人进行协商,及时与商标被许可人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其中会涉及到自己未来对商标的使用的法律风险,应该及时引起足够的重视。

4.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简单地说集体商标就是指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供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商标。《商标法》第三条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由此可见,集体商标是某一组织的商标而不是个人的商标,成员仅仅可以共同使用。可以通过集体商标进行运营,表明使用集体商标的组织成员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即它们均具有某个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且该组织成员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具有相互遵守某种共同标准或者共同性质的特点。

集体商标具有一般商标不具有的独特信用价值。一般的商标主要是通过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来产生与生产者的联系,仅仅是体现了个别企业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在信用机制的产生方面仅仅是单向的联系,即消费者通过一般商标只能将信用评价与此商标所代表的个别企业联系起来。而集体商标却是集体组织成员在与其营业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共同使用的标志,它不仅表明了商品或者服务的共同特征,而且隐含了多个成员之间的内在联系。

消费者通过一个集体商标所产生的信用评价实际指向的是多个有着内在联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集体商标正是基于组织成员对彼此信任而注册的,即商标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转让会影响到其他集体成员对此商标的利益。因此,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5.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由于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标志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的功能,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形成某种印象,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具有指导作用。商标未必能够代表商品或者服务的高质量,却具有标志商品或者服务的稳定性的作用。商标转让不得破坏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预期。商标转让行为不仅涉及到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而且关涉到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的波动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商标的商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转让人和商标管理机关均有责任提出和审核受让人是否能够保证原来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的质量。

6.商标转让过程中的商标维权问题

在申请商标转让到商标局核准公告这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尽管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商标转让合同,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转让申请被核准公告之前,转让商标的转让人仍然是商标权人。如果在此期间内出现商标侵权的行为时,需要由转让人来主张权利。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旦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以后,转让人怠于行使权利,不去禁止商标的侵权行为,使受让人的商标预期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合同签订之日到转让核准公告之日,转让人有义务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积极的行动进行维权,对于维权所得到的经济赔偿,转让人可以与受让人进行约定分配比例,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的话,应当归属转让人所有。当然,如果受让人需要提前使用受让的注册商标的,可以与商标转让人签订一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间为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商标转让申请被官方核准公告之日。这样受让人对转让商标的使用才是安全的,才能有效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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