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果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分别进行转让的话,就会形成两个以上的主体分别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造成市场上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扰乱市场秩序。
针对这样的情形,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实践中,如果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分别进行转让的话,就会形成两个以上的主体分别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造成市场上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扰乱市场秩序。
针对这样的情形,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