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集体商标就是指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供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商标。《商标法》第三条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由此可见,集体商标是某一组织的商标而不是个人的商标,成员仅仅可以共同使用。可以通过集体商标进行运营,表明使用集体商标的组织成员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即它们均具有某个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且该组织成员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具有相互遵守某种共同标准或者共同性质的特点。集体商标具有一般商标不具有的独特信用价值。
一般的商标主要是通过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来产生与生产者的联系,仅仅是体现了个别企业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在信用机制的产生方面仅仅是单向的联系,即消费者通过一般商标只能将信用评价与此商标所代表的个别企业联系起来。而集体商标却是集体组织成员在与其营业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共同使用的标志,它不仅表明了商品或者服务的共同特征,而且隐含了多个成员之间的内在联系。消费者通过一个集体商标所产生的信用评价实际指向的是多个有着内在联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集体商标正是基于组织成员对彼此信任而注册的,即商标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转让会影响到其他集体成员对此商标的利益。
因此,集体商标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