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商标转让到商标局核准公告这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尽管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商标转让合同,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转让申请被核准公告之前,转让商标的转让人仍然是商标权人。
如果在此期间内出现商标侵权的行为时,需要由转让人来主张权利。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旦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以后,转让人怠于行使权利,不去禁止商标的侵权行为,使受让人的商标预期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合同签订之日到转让核准公告之日,转让人有义务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积极的行动进行维权,对于维权所得到的经济赔偿,转让人可以与受让人进行约定分配比例,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的话,应当归属转让人所有。
当然,如果受让人需要提前使用受让的注册商标的,可以与商标转让人签订一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间为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商标转让申请被官方核准公告之日。这样受让人对转让商标的使用才是安全的,才能有效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