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因商标权的取得存在瑕疵,由商标主管机关宣告商标注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1982年的《商标法》并没有设置这项制度,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权力相冲突的商标和注册不当的商标。在1993年《商标法》修订时增加了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2001年《商标法》保留了此项制度,在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中对注册不当商标、已注册的不应该注册的商标的撤销以及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做了具体的规定。
但是此时的《商标法》将“撤销”与“无效”不作区分,将条件意义上的“无效”和结果意义上的“无效”混同,将公法意义上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与私法意义上的注册商标撤销制度混淆,从而造成商标无效制度在法学理论上的混乱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在2013年的第三次修订中直接在第五章中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这不愧是《商标法》的一大突破,不仅能够极大地提高注册商标的质量,减少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而且更加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和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