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他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是企业商誉的载体,它具有高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创利能力等特点,正因为如此很多人都不择手段想搭驰名商标的便车,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被复制、翻译或者模仿的商标局在审查注册申请的时候,容易发现,一般不会被注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由于商标局审查人员的疏忽或者知识的受限、技术水平的局限很有可能误将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注册。
此时,需要该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