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就已经合法存在的权利。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主要是要求商标申请人在从事商标法律行为时,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凡是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者恶意抢注的商标,都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原产地名称权等不包括侵犯商标的在先权利。
若以商标的在先权利对申请在后的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提出宣告无效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这样的情况应在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