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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通用名称标志能作为商标注册吗?

   2022-03-15 企无形企无形1427
核心提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案情介绍]

第1778400号金尖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雅安茶叶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上。该商标经过转让、变更,现所有人为雅安茶厂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雅安市友谊茶叶有限公司、四川吉祥茶业有限公司及四川荥经县茶厂(本案申请人)共同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申请人称:“金尖”是我国历史上沿袭至今的边销茶品种通用名称,众多权威茶叶书籍上已有明确记载,而且国家制定的边销茶标准都是以“金尖”为名。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撤销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答辩称:“金尖”是被申请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使用在边销茶叶上的商标名称,经过其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早已被广大相关公众所知晓,可以起到区分来源的识别作用,应予维持注册。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在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部门文件和《中国茶叶大辞典》《中国荼经》《中国农业百科全书》《中国制茶工艺》《制茶学》(高等院校茶业专业用)中,均把“金尖”作为茶叶的一个品种名称加以记载,并有多家企业生产“金尖茶”。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复函》亦予以印证。

因此,可以认定“金尖”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即为一种黑茶紧压茶的通用名称,并在行业内广泛使用至今。被申请人将“金尖”文字作为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茶、茶叶代用品上,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的情形,缺乏作为商标所应有的显著特征。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持续广泛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评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禁止将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基于商标应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如果某一标志作为代表本类商品的特定称谓在相对广泛的范围被普遍认同和使用,该标志即已无法起到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本案在法条适用过程中亦考虑到此类标志注册成商标可能对公共利益及同业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不宜为某一家企业独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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