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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驰名商标的名称倒着写,能否成功申请注册商标呢?

   2022-03-15 企无形企无形1087
核心提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文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有所不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若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商标如被核准注册,可能会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进而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情介绍]

第5323791号奥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吴会生(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2014年6月27日,该商标被奥迪股份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大量使用争议商标,奥迪木门等产品获得了一系列荣誉,在非金属门行业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同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奥迪商标未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12类“陆地运载器(汽车)”等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从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距甚远,没有关联,双方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宣传及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737443号奥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机动车辆和零部件等商品上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及广泛影响力,为相关消费者所普遍知晓,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文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有所不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动车辆和零部件等商品虽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鉴于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若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商标如被核准注册,可能会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进而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评析]

本案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目前,试图借助驰名商标的声誉打擦边球、傍名牌的行为较之普通商标更为常见。

由于相关公众已经在驰名商标与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了强烈的联系,若允许他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会淡化、稀释这种联系,即破坏了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甚至会贬损驰名商标的声誉。

在目前的评审和司法实践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已不限于混淆要求,而是有限引入了反淡化保护。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因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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