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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2022-03-15 企无形企无形1901
核心提示:<span style="text-indent: 26px;">商</span>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案情介绍]

第1078217号宜红 YI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中国土产畜产湖北茶麻进出口公司于1996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199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经转让,争议商标现所有人为宜红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宜都市宜红茶叶协会(本案申请人)对该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申请人称:“宜昌红茶”简称“宜红”,其作为红茶的重要代表之一,经过多年发展,早已成为宜昌及鄂西周边地区红茶的通用名称,被申请人在茶叶等商品上注册宜红商标违反了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应予撤销注册。被申请人答辩称:“宜红”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作为商标使用才得以被相关公众所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其所说的“宜红”是通用名称的说法不应被支持。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宜红茶”(又称“宜红工夫茶”)已成为宜都、恩施、鹤峰、长阳、五峰等地区出产的知名茶叶品种,为鄂西广大农户所普遍种植,并出口至海外,“宜红茶”已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的“名优茶”品种,《宜昌市志》《中国土特产大全》《湖北茶叶贸易志》《茶叶评审与检验》等资料均有记载。“宜红茶”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已形成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因此,争议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宜红”在茶、红茶商品上已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已构成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同时,争议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标识“宜红”在绿茶、花茶、乌龙茶、紧压茶(沱茶,普洱茶)、菊花茶(紧压成块状)、绞股蓝茶商品上或直接表示了产品的原料特点,或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了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及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的情形。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可注册性。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评析]

本案涉及对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案在评审过程中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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