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已经成为了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对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世界的潮流。尤其是保护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具有不可估量的商业价值。但是,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才能被注册,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固定不变的。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可能因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同样,一个原本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可能因使用不当而失去其显著性。
正如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史密斯所说的那样,如果法院允许或者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那么不出十年,劳斯莱斯的商标所有人就不在拥有劳斯莱斯这个商标了。
商标权人一定要注重商标的正确使用,防止政府文件、行业协会、公用字典的编撰将自己的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密切关注市场动向,一旦有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当做通用名称使用应该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予以制止。
如果注册商标确实已经成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丧失了显著性,消费者不能区分商品的真正来源,致使市场的混乱,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必须限制商标专用权,以给予公共利益腾出空间。他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在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不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不仅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