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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的撤销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2022-03-16 企无形企无形1913
核心提示: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终止其原注册商标权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商标撤销是指商标权产生之后的事由使得商标权丧失了继续受保护的基础,商标权取得时并没有瑕疵。

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终止其原注册商标权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商标撤销是指商标权产生之后的事由使得商标权丧失了继续受保护的基础,商标权取得时并没有瑕疵。这通常是由于商标权人不使用商标或者是不规范使用导致的。具体来说,注册商标的撤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撤销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商标权不是注册得来,而是通过使用建立起来的,注册制度不过是在贸易发达的条件下对公平和效率这两个价值目标平衡和选择的结果。

①商标的实际使用在商标权维持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我国《商标法》规定了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销,是为了弥补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缺陷。注册商标割裂了商标与其价值来源之间的联系,客观上助长了“商标抢注”现象的发生,并成为“垃圾商标”、“ 商标圈地”等的罪魁祸首。

②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对注册取得制度缺点的弥补或者说是矫正是通过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来实现的。通过对商标权人持续、合法使用商标义务的规定,使商标权人一旦持续一定的时限不使用商标就会面临被撤销的不利后果。对商标权人而言,注册而不使用的商标对其已经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对市场竞争者而言,注册而不使用的商标一方面使其无法认识和利用该商标,另一方面还会剥夺了其可能利用该商标的机会;对商标主管机关而言,注册商标而不使用加重了其审查、管理的难度,降低了注册程序的效率。建立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能够促进商标的真实使用,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也可以清理长期搁置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避免了浪费商标资源,使商标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2.注册商标违法使用的撤销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住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自行改变的行为由于超出了商标保护的范围,影响了商标作用的正常发挥,容易引起出处混淆或者是产品的误认,因此为了维护商标的交易秩序,可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自行改变--律列为撤销事由不同,多数国家都做了不规范使用导致混淆或者误认以后才可撤销的立法规定。这些国家的立法规定立足于商标的识别功能,因为混淆会损害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甚至无法发挥出识别功能,所以此时这种对商标的变更丧失了法律保护的基础。

小企赞同这样的规定,因为就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问题来看,商标权人自行变更存在变更程度的问题,如果只是稍微的变更,不涉及到原来商标的显著性部分,变更以后的商标与原商标还是具有同一性,可视变更后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如果是商标权人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改变以后的商标与原来的商标完全不同已经形成了新的商标,则可以把改变以后的商标视为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就要承担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的不利后果。

不过小企认为,无论是哪种情况,如果没有造成其他的影响,《商标法》本身的法理就能够解决,而不要专门设定规则来进行规范;从商标法的功能来看,丧失或者无法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才是商标无法存续被撤销的原因,仅仅通过自行变更的行为就直接导致商标被撤销,不合常理。而就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而言,商标注册登记簿的存在就是为了明确商标的归属。

但是商标作为市场发展的产物只有通过在市场中的使用才能被消费者所识别和认可,商标才具有价值。仅仅因为注册登记簿_上的注册事项而没有其他影响的瑕疵就撤销注册商标,这对商标权人来说也太过于苛刻。

3.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撤销

商标已经成为了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对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世界的潮流。尤其是保护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具有不可估量的商业价值。

但是,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才能被注册,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固定不变的。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可能因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同样,一个原本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可能因使用不当而失去其显著性。

正如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史密斯所说的那样,如果法院允许或者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那么不出十年,劳斯莱斯的商标所有人就不在拥有劳斯莱斯这个商标了。商标权人一定要注重商标的正确使用,防止政府文件、行业协会、公用字典的编撰将自己的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密切关注市场动向,一旦有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当做通用名称使用应该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予以制止。

如果注册商标确实已经成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丧失了显著性,消费者不能区分商品的真正来源,致使市场的混乱,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必须限制商标专用权,以给予公共利益腾出空间。他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在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不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不仅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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