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深圳市洼地金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于2014 年9月1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余翰的第5497281号“苦口师及图”商标(即诉撤商标)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理,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余翰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1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余翰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诉撒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六十七条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5497281号注册商标,原第549728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评析]
本案的意义在于,余翰在其被撤销商标“苦口师及图”于2009年9月14日获得注册之后,并没有连续使用,以至于注册商标长期闲置,这不仅发挥不了注册商标应有的商业和社会价值,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还会妨碍其他人的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撤销制度不仅可以加大注册商标正当合法使用的社会监督力度,同时,也是给予了其他人合理的救济途径。
因此,在实践中,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已经成为商标保护的一种战略 手段。对于本案被撤销商标的原权利人余翰来说,被撤销的理由是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连续使用的证据材料,在其商标被他人申请撤销的两个月答辩时间里.未提供使用证据,可见其商标保护意识的缺失。所以商标注册成功,并不意味着可以一劳永逸,还要注意商标的连续使用。面对商标的撤销,企业既不能因已经使用而掉以轻心,也不能因未使用而主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