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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是如何界定的?

   2022-03-16 企无形企无形684
核心提示:“ 在商业中使用”和“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具体而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案情介绍]

海洛网络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市徽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答辩人”)的第8897209号商标(即诉撤商标)在第9类“录音电话,电话录音盒,电话录音卡,电话录音仪,电话语音卡,电话录音设备,录音器具,声音传送器具,声音复制器具,电话机”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向答辩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提供2011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期间该商标的使用证据。答辩人提供了该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经审理,商标局最终于2015年9月26日发文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8897209号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评析]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标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在商业中使用”和“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具体而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此类案件还有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提供指定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只有证据所体现的具体时间才能有效证明商标在指定时间段的使用。答辩人在收集证据时一-定 要强调该点。

本案中,答辩人提供了其注册商标的所有实际使用资料,包括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HAILOO”商标在指定时间段内在第9类指定商品项目上的实际使用。最终,商标局认定答辩人提供证据有效,维持了答辩人的第8897209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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