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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哪些类型?

   2022-03-17 企无形企无形1806
核心提示: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别:(1)使用侵权。(2)销售侵权。(3)标识侵权。(4)反向假冒。

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别:

(1)使用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此类行为主要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即假冒和仿冒行为,侵害人为商品制造商或服务项目提供者。使用侵权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的禁止权,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也是后面各环节侵权行为的源头。侵权使用和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使用方式与范围一- 致,包括将商标直接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以及在各种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是对商标权人来说构成商标使用的方式,都可以构成侵害行为。使用侵害主要表现为四种形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四种行为中的第一种行为与被使用商标的内容相同,其余几种虽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容易导致混淆的,仍然落人禁止权所禁止的范围而构成商标侵害行为。

(2)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的主体- -般为商品经销商。商标侵权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赚取经济利益,侵权产品只有通过销售渠道售出后,才能实现经济效益。

《商标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非法销售行为并不以销售者主观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际上销售了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即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销售。

(3)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人一般为从事商标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实施的行为专为制假售假提供条件。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或委托而制造其商标标识;二是虽有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三是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4)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其注册商标撤下后换上自己或第三人的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人市场的行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中前三种均属 于复制他人注册商标并用于产品、服务或广告中,试图将自己的产品混淆为他人产品。反向假冒则是将他人的产品通过更换商标变为自己的产品。

在著名的“枫叶”诉“鳄鱼”案中,“鳄鱼”服装的经销商将其购进的北京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商标标志,更换上“鳄鱼”商标,再行加价出售。从侵权人角度看,撤换商标后以他人的产品代替自己的产品,是因为替代产品具有较好的品质,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否则,行为人也不会选中该产品。撤换商标的行为之所以构成商标侵权,根本原因在于该行为破坏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使,阻断了商标权人将带有自己商标的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的渠道。现行商标法将撤换他人注册商标列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律上明确了该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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