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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同商标的假货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

   2022-03-17 企无形企无形203
核心提示: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销售同商标的假货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介绍]

2006年4月,上海市工商局普陀分局接到举报,依法对单某涉嫌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行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数量较大,其行为有构成犯罪的嫌疑。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工商局普陀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进行处理。2006年12月11日,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工商局普陀分局管辖。据此,2006 年12月14日,上海市工商局普陀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单某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单某于2005年4月间,从上海市襄阳服饰市场购进了一批假冒“ARMANI" “GUCCI” 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并通过网络进行对外销售。在普陀区凯旋北路1555弄50号某室的仓库内,上海市工商局普陀分局当场查获单某待销售的假冒“ARMANI” “CUCCI” 等注册商标的服饰3772件。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2007 年4月17日,上海市工商局普陀分局依法责令单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3772件,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32240 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本案中的服饰系侵犯“ARMANI” “GUCCI”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向公众进行销售的行为,已构成商标销售侵权行为。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管辖权的转移问题。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调查中,上海市 工商局普陀分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行为有构成犯罪的嫌疑,故依法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进行处理。

但是,被工商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并不一-定会导致犯罪追诉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经司法机关审查后,若认为达不到犯罪追诉标准,须将案件退回,工商行政机关则仍应将该案件作为商标侵权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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